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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该如何评估?

(2015-11-13 15:08:13)

 

      日前,广州法制办在官网就《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评估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过程和实施后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者终结。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实施后评估毫无疑问是必要的、正当的,显示了政府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诉求,较之过往偶尔出现的一条道走到黑、死不认错是个巨大的进步。另一方面,有了这个评估,也可以倒逼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拍脑袋决定或其他一些不当决策,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评估,而是如何评估,以及评估以后怎么办。根据《评估办法》,评估由决策执行主办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说来说去还是自己评估自己,这如何能保证评估的客观公正性?

当然也不会真的是自己评估自己,《办法》规定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等这些所谓的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决策后评估。我们都知道现在很多高校和科研院所都成立了类似政府绩效评价研究中心这样的机构,作为第三方承接了政府的很多这类课题,他们有理论、有方法,尤其是借用现在热门的大数据支撑,在相当程度上能确保评估的科学性。但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毕竟还在,作为受委托方,让他们对委托方实话实说甚至“声色俱厉”,的确不太符合现有的国情。

我认为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说,对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最有发言权的是公众——任何决策的实施对象都是公众,实施效果如何公众最有发言权。当然《评估办法》也考虑到了公众的参与,根据《办法》,决策实施效果是否符合制定目标、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决策实施在特定对象中的评价这三项是评价的主要内容——最后一项应该就是公众的参与了,具体的评估方案里面相信一定会有公众评价的内容,比如问卷调查、访谈之类。但我还是认为这样的公众参与缺乏广泛性和普遍性,难以避免误导甚至某些人为的因素。

最好的办法是人大介入。事实上根据现行的制度设计,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实施后评估本来就是人大的职责,人大代表公众对政府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进而决定决策的各种后续事项。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人大的这一职责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至少跟制度设计的初衷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可以考虑将两者结合起来,政府组织完成的评估报告也交由人大进行审议研究,作为人大对政府行政决策实施后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的重要考量,毕竟对政府行政决策具有最终话事权的还是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

 

                                                  2015年11月13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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