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文要求,代表建议各会办单位应于4月20日前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于4月30日前汇总并书面报送相关情况。据统计,主会办单位需办理答复的建议总数为2504件,其中主办件839件,会办件1665件。截至6月8日,主办件已答复的仅为180件,占21.5%。针对建议办理中存在的不足,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雷于蓝指出,有关单位要闻过即改、引以为戒,不能让不良现象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并建议对于未送达会办意见的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协助督促政府系统单位抓紧送达。据悉,为进一步推动改进建议办理工作,增强建议办理效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将开展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绩效的第三方评估,目前已确定由直属省委宣传部的省情调查研究中心承担第三方评估任务,下一步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将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评价标准,制定评估办法,实施评估后还将对评估情况进行反馈监控以及总结优化提升。
这其实涉及到了一个多年的老问题,那就是代表建议办理质量不高,以前一直有“重答复,轻办理”的说法,现在倒好,答复也不重视了。我们或许应当全面来梳理一下,看看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
《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人代会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这里包含了两个概念:办理、答复。那么问题就来了:答复是不是就意味着办理呢?两者能否等同?从实践来看,两者是有区别的,答复是答复,办理是办理,否则就不会有“重答复轻办理”一说了。根据我的经验,答复在很多情况下不意味办理,很多都是解释一些客观原因,告知已经做、正在做、打算做的工作,最后无一例外感谢代表的关心和支持。我觉得对这样的答复,有没有都关系不大,因为这样的答复没有任何实质作用。很多部门为了让代表对答复填写“满意”,经常不厌其烦地沟通,甚至要上门“拜访”,而一些代表出于种种考虑,干脆就“被满意”算了。
所以,相比于答复,代表们更看重办理。但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中,代表建议却并不一定要去办理的,所以才会有“重答复轻办理”的情况。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去办理的是议案,那是要有严格的程序,而且每年人代会有指标控制的,往往涉及到全局性的重大战略布局和方针政策。我参与过一个有关广州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较之建议,的确是更有权威性,不仅有关部门必须办理,而且对于办理的进展情况还要经常向人大汇报、接受人大的督查。
正是因为建议不具有像议案那样的法律效力,所以才出现了这种答复率低下,或者“重答复轻办理”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开展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绩效的第三方评估,这里说的是办理,那么答复算不算在里面呢?目前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和一些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都还没出来,我们也无从得知这个第三方评估将如何展开,也不知道这个第三方绩效评估将如何处理对代表建议的答复与办理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是不是代表的每个建议都必须要办理呢?我觉得也值得商榷。尽管代表们的建议都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民声民意,但如果每一件都必须办理的话也不现实,这首先涉及到行政成本问题,其次,有相当多的建议实际上已经包含在政府宏观工作当中了。我觉得需要办理的是那些较为迫切、覆盖面相对较广的建议,比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道路交通等等。对这部分建议,不仅要答复,更要办理,有些甚至要尽快办理,因为分分钟涉及到人身安全。如何从制度上确保这一点呢?可以考虑提升这部分建议的法律地位,比如每次人代会像议案那样经由代表投票表决选出一些重点建议,这部分重点建议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那么就不仅仅要答复,而且必须办理了。
《人民之声》2015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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