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5日,广州市纪委召开纪律教育学习月动员现场会,会上,纪委书记王晓玲披露,广州已在市区两级全面推开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以科技支撑反腐败。”目前该系统已经覆盖拓展至包括交通管理罚款在内的全市80%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王晓玲也公布了去年年底的监督结果———“执法异常率”达21.59%,“这个数字表明,每5张罚单,超过1张‘越权’。”
看到这样的消息,我感到很高兴,尤其是这样的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还包括了交通管理罚款在内——这一块的“执法异常”太多了!我自己就在网上吐过槽,前段时间南沙一段下坡路限速40公里也闹得沸沸扬扬,这些不都是典型的“执法异常”么?
但我的高兴很快就陷入了困扰:绝大多数的“异常”,原来不是处罚过重或不当,而是处罚程度偏低,按照王晓玲书记的说法,“这当中就有产生贪污腐败的可能,就有产生权钱交易的隐情。”“都是执法者在违法,让人触目惊心!他们明明知道处罚权限在哪里……”真是空欢喜,先前的吐槽自属废话,而南沙那段下坡路限速40公里看来也完全正当,否则就属于处罚偏低而“异常”了!
不知是媒体报道太过简短还是王书记语焉不详,又抑或是我理解能力太差,总之我一时半会无法捋清这中间的思维逻辑。费了半天劲,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有背景有关系的处罚就轻,按照王书记的说法,“执法异常”、“触目惊心”;反之,没有背景没有关系的,处罚就重,比如南沙那段限速40公里的下坡路。报道说王书记还做了一些“个案剖析”,我也很想知道是些什么个案、王书记做了怎样的剖析。
不管是“越权”导致的处罚程度偏低的“执法异常”,还是“可怜的老百姓”最经常遇到的动则得咎、处罚过重,我觉得都属于公权力对公众权利的侵犯:该处罚的你不处罚,那受害人的权利如何伸张?动则得咎、偶语弃市甚至腹诽获罪,公众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之所以出现公权力对权利的肆意侵犯,我觉得跟我们的权力性质直接相关。在现代社会,权力都是基于权利、因为权利、为了权利而产生、运行,一切从权利出发、一切落脚到权利。但中国社会还处于转型当中,尽管人们的行为动力、价值标准早已变为权利,但社会的组织原则还没有确立为权利,还是一整套宏大叙事的道德话语体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带有鲜明的独尊特质的权力。此种权力的大一统特性与个体性的现代权利针锋相对、势如水火,所以为了维护权力,就必须要消解、打压权利,侵权于是获得体制的正当性。而更多人顺应此种体制逻辑,上下其手,通过对他人权利的侵夺而中饱私囊,出现如王晓玲书记所说的“执法异常”。
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继续发生呢?王晓玲书记说“干部没权就安全了”。我觉得要干部没权,就得公众有权,只是这个权不是权力,而是权利,也就是将公众的权利作为最高价值,并通过制度来加以保障、体现、落实,让权力服从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干部没权”,他们也才能安全。否则,任凭一切,从朱元璋的“点天灯”,到现在的所谓“高科技”,都不顶用。
2013年7月9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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