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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述职,选民才是主体

(2013-06-18 10:22:54)

                        

      日前,深圳市福田区决定启动市人大代表向区人大代表述职,具体做法是将福田区的88名市人大代表分成三个小组面向区人大代表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出席人代会、参加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情况;提意见、建议等参政议政情况;与选举单位、区人大代表、群众联系情况等。述职结果将报市人大选联任工委,作为下一届能否连任的依据。

      据说这在深圳尚属首创,但在广州却已进行多时。广州的做法是原则上每个市代表在任期内都必须向自己所属联组的代表述职一次,我自己就有过一次这样的经历。就不知道深圳是每个市代表每年都述职呢还是像广州这样在任期内述职一次。

      根据《选举法》,只有区代表是直接选举,而市代表是由区代表选出。依此类推,省代表由市代表选出,全国代表由省代表选出。因此,从逻辑上来说,市代表向选举自己的区代表述职在制度安排上完全没问题,这时候区代表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就成了选民,代表向选民述职,天经地义。

      问题只在于这样的述职出发点是什么?目的又是什么?按照我的理解,述职的目的是向选民汇报自己的工作:做了哪些事、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起到了什么样的成效、还存在哪些不足、今后如何改进,等等,然后接受选民的评判和建议:满意或不满意、今后应该怎么做。在这个关系式中,代表述职的对象是选民,选民及其利益诉求是主体。

      但福田区的情况却有些不同。根据媒体的报道,福田区是打算通过这样的述职活动,加强市区两级代表互动,实现更好的资源共享,“使区一级政府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由区级人大代表向市人大代表建议反馈至市级政府部门,加强解决问题的力度。”从这里可以看出,利益诉求的主体不是选民,而成了区一级政府部门,他们无法解决的问题经由区人大代表向市人大代表建议,再反馈至市级政府部门,以便“加强解决问题的力度”。

      虽然从实际上看区级政府部门的诉求与公众的诉求之间应该具有相当程度的相关性,但从理性的角度来分析,这里还是存在相当大的混乱:区一级政府部门凭什么可以要求区代表替自己反映问题呢?人大的职责是监督政府,指出不足,提出建议,等等。结果现在倒好,区政府无法解决的问题要交给区人大代表去向上反映,区人大代表成了区政府的传声筒,彼此的职责界限变得模糊混乱,责任义务也断难落实,而人大的作用地位也与《宪法》规定的不符,变成了政府的从属和附庸。代表经由选民选出,他负责的对象只应该是选民,而不应该是政府部门,哪怕是他所在选区的政府部门也不行,否则的话,选民的主体地位就会被虚置,选民的利益诉求也会被旁搁,凸显的还是政府主导,导致的结果是人大的作用地位继续被虚化,其背后实际上是公众作为选民的权益主体地位不能真正得到保障。

      有领导多次说过“一个社会最重要的是秩序”,社会的秩序有赖于权力秩序:各居其位,各施其职,各尽其责,如此,方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营造出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如果权力边界不清,甚至时相僭越,只会造成更大的混乱——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尤其需要这样的理性思维。因此,福田区的人大代表述职,选民及其利益诉求才是主体,而不应该是区一级政府部门。

 

 

                                                 2013年6月13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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