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五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可提质询案质询公检法机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提出质询的,可以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
人大可以质询公检法了!
客观地说,在接受人大监督这方面,我觉得近几年法院和检察院做得比较好,经常邀请代表参加他们的活动,我就列席过检察院的检务会议,旁听过中院一些重大案件的审判。今年的中院报告起草过程中,还邀请代表进行过座谈,听取采纳了代表的很多建议。平常法院检察院也都会固定地给代表寄送有关材料,与代表保持密切互动。
但跟公安局接触就少了。当然,公安局属于政府部门,其工作内容应反映在政府工作报告里。但老实说我基本上没什么印象,政府工作报告里面涉及公安的少之又少,几乎没有,以致我好几次两会期间听到有代表说应该让公安局也来做个工作报告,可想而知有这种感受的不止我一个。
现在广州出台规定,可以质询公检法了,我相信一定可以推进对公检法的进一步监督,这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一定大有好处。前不久万庆良书记说一个社会最重要的是秩序,在现代社会,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靠的就是法治。
但欣喜之余,也对这个规定能否发挥效用半信半疑,原因有两个,第一,早在1987年1月,广州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就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司法工作的监督暂行规定》,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广州法院、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局、司法局的司法工作实行监督,监督的具体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提出质询和询问等。但据媒体报道,立法25载,从来没有质询过!——这次会不会又来个25载?毕竟,两个规定的名称都差不多!
第二,虽然人大近来的监督工作有了很大起色,但相比于政府一些职能部门的强势,人大总显得比较软弱,在一些公共议题上,人大的声音远远比不上社会公众的声音大,以致不止一次公众呼吁人大要坚挺、强硬起来!面对政府一些职能部门尚且如此,面对更为强势的公检法特别是公安局,人大够胆质询吗?
但不管怎么说,人大作为民意机构的现代法理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尤其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更是如此。即便25载立了白立,也不妨碍今日的继续努力,如果没有相当的法理正当性,何以坚韧如斯?毕竟,25年的“真空”考验不算一个短的时间。为今之计,只有依托公众,方可获得更大的底气和力量,从而避免下一个立了白立的25年——这25年,公众可没有停滞不前!
2012年6月20日《新快报》,有删节。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