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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良法善治

(2012-04-01 09: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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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日前,《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说满篇都是罚款,担心部门利益法律化,建议省人大法工委多听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见。欧主任言辞殷殷,切中肯綮,但愿有关部门能够好好落实。

      但我觉得这个草案最大的问题还不在这里,而在其他,那就是:没有明确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并给予充分的尊重,也没有明确公权力机构的权力界限而滥用权力,最终导致出租人权利不保却强制性责任无限——从现代政治的角度考察,就是合法性有问题。

      站在房屋出租人的角度,我凭什么要去做那些?我凭什么要去检查承租人的身份证,并且还要登记,并且还要配备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我凭什么要去监视承租人的一举一动,以便发现他违法犯罪的什么动向?正如一位常委会成员说的,“租我房子的人犯罪了跟我有什么关联?”……所有这些质疑有一个预设前提,那就是:房屋出租人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享有完全的权利主体地位,他所关心的只应是自己的房子能不能租个好价钱,以及租客是否可靠:是否按时交房租、会不会损毁他的房子、会不会大声喧哗影响左邻右舍、会不会逃租,等等。他也许会查看他的身份证以弄清租客的来历,但目的都是为了自己,而不是为了别的什么,而且,他有权也应该不将租客的信息告诉别人,哪怕是公安派出所!

      但在这个草案中,房屋出租人显然没有享有这种权利主体地位,他成了公安的眼线、耳目,而且还是义务的、被强制的,甚至是无条件的:草案似乎连这样做的合法性依据都费事交待,只是一味地强制威逼如果你不这样做就会怎么怎么样——权力毫无边界,真的是“无远弗届”,权力对权利的傲慢和宰制因之也已到了几乎肆无忌惮的地步。

      虽然“睬你都傻”、费事交待,但有关部门的说辞我们其实是知道的,那就是少罗嗦,叫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如臂使指”,其背后的法理依据无非是国家、人民、群众、集体、大局等等这些宏大的道德叙事。在“德位合一”的政治传统中,宏大的道德叙事往往与强权紧密结合在一起,其情形就是“为人主者,居至德之位,操杀生之势,以变化民”。面对这“杀生之势”和吓死人的一套又一套道德说辞,民除了乖乖服从,还能有什么呢?罗兰夫人曾说自由啊,多少罪恶假汝而行,而在中国,是多少罪恶假道德之名而行!从前皇权肆虐自不待言,文革亦且登峰造极,其遗绪至今尚存,这个草案就是又一个典型——虽然程度无法相比,但其内在理路却本质类似、一脉相承,难怪有委员说是“倒退”!

      汪洋书记有言,要用良法善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我认为,这个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既非良法,也必不能善治。

 

                                                            2012年3月31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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