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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扑克通缉令”娱乐法治威严

(2012-04-14 14:16:10)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文】王传言

“拿着这副扑克牌,没准以后打牌的时候还能认出几个逃犯,拿到30万元悬赏金额!”近日,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将54名有重案在身的通缉犯资料印制成一副特殊的扑克牌,其中包括5名部督级以上逃犯,借此向群众征集线索。广州公安此举为广东省首创,也是清网行动的后续。( 414日 《广州日报》)

“扑克通缉令”远非广州警方首创。早在2005年,河南荥阳市警方在郑州火车站,把50万副印有15名通缉命案逃犯头像的扑克牌,移交铁路警方向乘客免费发放,希望达到发动群众协助警方捉拿逃犯的目的。而在201112月,南京白下警方发明“三国杀”版通缉令:将命案逃犯姓名、头像、犯罪信息印在“三国杀”各类卡牌中,发动广大网友寻找通缉犯、向警方提供线索,并悬赏缉凶。无论是“扑克通缉令”还是“三国杀通缉令”都在创新警方办案模式上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不再拘泥于刻板僵硬的形式。

但后续的问题便是当警方都在强调“首创”的时候,到底这样的形式的创新能够取得什么最终的效果,更要思考的是在这些创新的过程中对于“人权”的侵害问题,将严肃的司法问题“娱乐化”也是对法律的不尊敬,一旦证明嫌疑对象是被冤枉难以有效撤销。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需要慎重考量的,而远非头脑发热就创新各种形式。

按照基本的法律判断,任何人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认定其有罪,也就是说,通缉令的针对对象,仅仅只是犯罪嫌疑人,而即便是被法律判定有罪,其也依法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这是不容含糊和僭越的。因此,公安机关将嫌疑犯的头像印在扑克牌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国警方通缉体系分为四级,除了公安部可在全国发布通缉令外,各省、市、县公安机关均可在其辖区内,对在逃涉案人员发布通缉令。

而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扑克牌通缉令”的影响范围如此之大,一旦被证实通缉错误之后,是否能够像通缉令一样通过一定的渠道消除影响。通缉令只是一种暂时性的查捕措施,它不是绝对正确和永久存在的,司法实践也多次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是清白的,而基于媒体发布的通缉令,本身则是可控的,通缉令可以通过相关的规定撤销,还给嫌疑对象应有的清白。但是,“扑克牌通缉令”一旦发出,就会散落民间,而且其流传范围不可预测,也不可控制。

通缉令是一种有法律后果的法律文书,涉及人身权利,有严格的制作要求。而扑克牌通缉令集通缉令和悬赏通告为一体,连公安局的印章都没有,可以说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公安机关办理通缉令、悬赏通告是有着严肃、缜密的执行原则和相对固定的形式载体的,试想,若是代表国家公权和司法威严的通缉令可以被人为地“个性化、形象化、通俗化甚至是卡通化”,国之公器、法之公德的理性与价值要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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