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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慢为银监会“七不准”击掌叫好

(2012-02-13 21: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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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近日,中国银监会针对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的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收费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发布了银监发[2012]3号《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并召开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开展银行业系统“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其主要内容是“七不准”,即:

    1、不准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表面上看,“七不准”规定具体、义正词严、针对性强。业内人士也认为,“七不准”是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高利润、乱收费”现象的高调回应,是在实体经济面临复杂经济环境和困难的背景下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利好支持,有助于恢复银行的社会声誉、巩固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提高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但仔细揣摩,“七不准”“秀”的成分恐怕要大于其实质内容,在“七不准”具体落实并取得实效之前,且慢为银监会“七不准”击掌叫好。

    据悉,本次专项治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自纠、自我规范为主,监管查处为辅,且不溯及过往、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今后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这种仅要求商业银行自我约束且不追究其既往责任的做法,无异于让商业银行对“乱收费”和“刮利”行为的“自罚三杯”,怎能奢求有明显的效果?很难想象,在“最盈利”、高指标、严考核的粗放经营环境下,商业银行会自我克制对“高利润、乱收费”的习惯性、利益驱动性冲动而主动让利。

    商业银行“乱收费”问题由来已久并已做“大”做“强”,不仅银监会上述“七不准”所涉及的内容在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而且其收费总额几乎已占到商业银行30%的利润份额。在这样的情况下,银监会要求其“七不准”并放弃如此巨大的利润份额,无异从商业银行“虎口夺食”,这种不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来改变银行业生态而依靠商业银行自行放弃巨额利润的做法,只能是与虎谋皮、治标不治本。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资本利润率已经远远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不仅大幅高于工业,而且高于石油和烟草。有的银行去年上半年日平均利润超过6亿元,有的银行负责人甚至恬不知耻地声称,“企业利润那么低,银行利润那么高,所以我们有时候利润太高了,自己都不好意思公布。”银行利润之高,已到了“不好意思”的地步,可见这样的利润获取渠道并非光明正大,其背后隐藏的不仅有商业银行的行业垄断地位,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缺失。而“七不准”既没有对商业银行的行业垄断地位、政府规定的利差水平带来任何限制,也没有明确处罚条文和追责细则,如何能抑制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利差盘剥和中间业务费收取的毫无止尽的欲望?

    也许有人会说,监管部门日后会加大对商业银行违反“七不准”的动态监测和高管处罚力度。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商业银行在监管和被监管“猫和老鼠”的长期游戏过程中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和智慧,银监会“七不准”的监管规定并不会对他们的这种经验和智慧构成重大威胁,在发展为第一要务、赚钱为最终目的、考核为重要手段的粗放经营环境下,商业银行为应对“七不准”规定、确保其既得利益,必定会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找到新的赚钱之道,从而将这种经验和智慧发挥到极至。“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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