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刘远举
四川雅安7.0级地震中,很多房屋倒塌了,这就引出一个问题:房子倒了,贷款还继续还吗?法律上的解释是,买房人向银行借了笔钱买房子,房子只是抵押物。因此,即使房子没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停止月供。如果拒绝还款,即使房子倒塌,银行仍可通过法律手续继追讨,甚至拍卖贷款人的其他资产,拒绝还款的人也会在征信系统里留下信用污点。
这种说法让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很多人骂银行落井下石。但实际上,灾民的全部损失只是房屋的全部价值,并未遭受银行的第二次打击。比如,一个人有30万现金,从银行借来70万,买了一套100万的房,现在房子塌了,如果要继续还银行的钱,那么他就欠银行70万债务,加上之前的30万现金现在也没了,他一共就损失100万元,并不存在所谓,银行增加了他的损失这种说法。
如果银行的钱不用还了,他的损失就只有他当初首付的现金30万元,而银行承担了70万的损失。现实中,政府也是这么要求银行的。汶川地震之后,央行和银监会就要求,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作为呆账核销。雅安地震之后,四川保监局也提出了希望,希望企业赔付按合同不该赔付的。
这种做法并不公平。首先,银行只是一个企业,银行的钱无非是储户的钱和股东的利润。其次,侵犯了企业的权利,即使国家救助灾民,应该从财政渠道进行,而非强令企业付钱。第三,这对未贷款建房的人也不公平。第四,这也直接降低了人们投保相关保险的动机,使市场机制不能介入救灾、防灾。
但是,灾民的损失的确巨大,他们是否有什么途径可以挽回一部分损失呢?
在房屋交付之后,房屋的全部责任转移到业主,但如房屋本身的质量存在问题,比如,承诺房屋的抗震烈度为8级,结果在遭遇7级烈度时就垮塌了,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房地产公司应为建筑质量负责外,还有更重要的途径。实际上,从成本角度来看,房屋的价格包括了房屋的土地、建筑安装、税费、开发商利润等主要的几个部分。这几部分成本中,土地、税费并不会随着地震而毁损。在地震中损失、无法收回的仅仅是开发商的利润和建筑安装成本。从目前的国内房地产市场来看,不断上涨的土地出让金构成了房屋成本中的大头,除此之外,税费也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之下,建筑安装成本并不高。这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倒塌,灾民的损失并非那么大,占房屋价值很大一部分的土地和税费仍然存在,即使刨除拆迁和城市配套,但土地本身的价值也仍然很大。
但是,根据目前法律,土地使用权是以房子为基础的,如果房子本身不存在了,与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就归为原始状态,收归国家所有,单个业主无法继续保留该权利。除非所有业主能够达成共识,共同行动,在原址上按原样重新建造该物业,才不必支付土地出让金。显然地震之后,这很难。
1982年的宪法,用一句话“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收回了全部土地,所有城市土地都归政府所有。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虽然这种地租是采取的一次性收取方式,但仍然不能改变是租赁而非购买的性质。
因此,国家与开发商,开发商与业主的合同中,涉及土地那一部分就属于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7、23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也就是说,当地震毁损建设时,建筑用地的所有者就应当将剩余的租金返还给开发商,开发商再返还业主。
实际上的情况却是,政府当年用一句话收回了土地,再租给老百姓,并且50年后还要收回,但遇到地震,却装着不知道土地的租赁性质,假装土地产权已经全部卖给了老百姓,然后假作慈悲的让银行来背着负担。同时,在地震之后,同一块地,再卖一次!同一块地,再收一次税费!所以,这才是对灾民的真正的双重打击,灾民的千言万语都可化为一句话:还钱!
如果这个原则能够依法得到确认,那么虽然房子没有了,但全体房主共同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还存在。要么自己集资修建,如果仅算建筑安装成本,损失并不太大。要么,银行可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一方面收回贷款、减小损失,同时也可以减轻灾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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