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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2023-06-22 06:03:33)

5 1990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0213号)规定: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享受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


作者注:这个文件是1990年颁布的,因为改革开放后,开始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此为了强调新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时的待遇问题特发此文,明确规定依然要按照中组发(1982)13号文、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组通字(1985)44号文文件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获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的干部与离休待遇无关。而只是原来在职时的某些生活待遇可以继续享受。但是后来1993年套改时,有的单位把那个一次性的办法张冠李戴了,并且变为普遍、长期有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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