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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

(2023-06-21 08:54:25)

4,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

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85)44号1985年9月6日)

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问题,经研究决定:

一、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二、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作者注:这个文件非常重要,它是1985年9月6日发出的。前面规定了工资等级和工资数额,这是重要的,但是从1985年工资改革以后怎么办?于是这里规定了必须是工改前的工资额和工资等级,而且根据工资改革的实际,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必须是1982年底以前,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必须是1983年底以前的才有效!但是据我所知,有的单位没有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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