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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4年12月《教育部干部司关于高等学校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

(2023-06-20 10: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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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历史

文化

3  198412月《教育部干部司关于高等学校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通知》(〔1984〕教干司字503号)规定:
        1)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为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六级及六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其工资级别为高等学校教学人员九级及九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2)高等学校行政级同国家机关行政级,高教行政一级相当于国家机关行政六级。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为高教行政九级及九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其工资级别为高教行政十三级及十三级以上的,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作者注:1,前面两个文件应该说所有老干部的离休待遇都已经有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企业单位的,事业单位的,都包括进去了,而这一个是高等学校,它是属于专业干部,所以又专门发文规定。2,但是它也是以工资级别为标准的,不是以职务为标准的,所以跟前面两个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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