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组发[1982]13号
(2023-06-18 0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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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 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
1982年11月27日
中组发[1982]13号
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
指示精神,现决定: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
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 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
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上述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属地方的,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报
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 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
央、国家机关的,提为司局级待遇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飞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有关部审批,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审批的批复件可抄送中央组织部; 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作者说明:1,这个文件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工资是行政十四级和十八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做出的规定,不包括十四和十八级。2,这些干部提高待遇都要由所在单位填写一张审批表报送上级有权审批的党组织审批。此表不发给本人,只装入个人档案袋,这说明中央对离休干部既优待又严格。(我和我老伴都有此表,离休后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