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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劳荣枝二审“择日宣判”前

(2022-09-15 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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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写在劳荣枝二审“择日宣判”前

820日,已开庭三天的劳荣枝案二审法庭做出“择日宣判”的决定,至今日尚无出判。20多天来网上对“劳案”报道不断,个人发表过意见,现对“劳案”本身和网上报道的讨论,仍感意犹未尽,在法庭“宣判”前,还是想写一下个人意见。

作为一介草民的意见,当然无法影响法院判决。之所以关注“劳案”是感觉其社会影响很大,也许搞不好还会危害很多。断了20年又被接续上的“劳案”如何审理,给我们的法律提出了一些未遇的问题,也许还要因此而增加或者修改一些法律条文,甚或要强化某些司法程序。

首先,感觉因“劳案”本身引发的司法程序上的“控辩”已经远远大于“劳案”本身,这有助于推进我们整个儿司法程序上的改进或者完善,但有可能让劳荣枝个人“捡到”了“喘息”的机会,但即便是司法程序上的问题(或叫“瑕疵”),我仍然以为一种说法的错误,即:司法程序“正义”,应该是“正确”,司法程序的正确,决定了司法程序执行过程中的“不偏”,进而向着“正义”迈出坚实的一步。如果硬把它定义为“正义”,就避免不了实际运作中的问题了。

其次,“疑罪从无”或“疑罪从有”都不该是公安人员办案前的先入为主,只要案子未了,就要“悬而有动”,劳荣枝是20年后抓捕的,就是明证。

再次,如果“劳案”“发还重审”,个人以为这是司法程序上的问题,而不应是“劳案”一审本身判处劳荣枝“死刑”的结论。这就是“劳案”的关键所在,如果劳荣枝没有手刃杀人是否就不是杀人犯?换言之,指使别人杀人是否就是杀人犯?“共同”完成杀人的“完整”过程是否就是杀人犯?劳荣枝被胁迫的“证据”与她同法子英杀人的整个儿“链条”上的“证据”还用再比对吗?还用再“重申”吗?再进一步引申,如果推翻劳荣枝杀了人,判处死刑过重,那么是否也牵连出判处绑架罪死刑和抢劫罪死刑过重了呢?

第四,劳荣枝逃亡的20年没有犯过什么法,那么法子英在认识劳荣枝之前虽然屡次犯法,却并没有杀死过人,这样的“口水”战,能否作为法律判决的“证据”呢?换言之,法律最深层的意义,是让我们社会人与人相处中,都成为事实上的“间谍”?还是心存人心和睦相待呢?

第五,七名被害人的亲人和侥幸未被杀死的那对夫妻,他们何时才能得到真正的心安呢?

2022915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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