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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的正确与正义(3)

(2022-08-28 08: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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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文化

司法程序的正确与正义(3

——由劳荣枝二审过程想到的

“疑罪从无”最早起于何方不得而知,目前几乎成为了某种社会的 “共识”。个人以为太过具体、太过泛泛地引用“疑罪从无”都会贻害无穷。尽管劳荣枝及其辩方没有直接引用“疑罪从无”这句带有法律效力的话,却“引‘法’据典”地充斥了“疑罪从无”,而劳荣枝更是据此心领神会地“硬扛”,她的“去问法子英”,再典型不过地说明死无对证,故而二审法庭应该“疑罪从无”。

是的,劳荣枝没有手刃被害人的直接,亦没有勒死被害人的物证。须知,有的杀人案不是操弄者直接“上场”的,劳荣枝所实施的是整个儿过程中的不可或缺的“过程”,她的“坐台”秀色开启了杀人的第一步,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一步,这还不够吗?

是的,为了做实劳荣枝的“疑罪从无”,辩方居然还找了“旁证”,比如,有威胁她家里人的“证人”;比如有是否是她购买冰箱的“不确定”;比如她的好友评价她“不虚荣”,从她遭遇“怕”的被“胁迫”,到因为她的“不虚荣”而最大化地旁证她的没有为财而亡命,故而申诉二审改判,或者发还重审。也因此,劳荣枝毫不讳言地要“回归社会”,竟然借用“疑罪从无”猖狂到了如此地步。

劳荣枝与“共犯”法子英作案已经过去了20多年,后者已经被执行死刑,劳荣枝则在逃亡20年后被抓捕,法子英可能的证人证言已经死无取证,有些直接证据消失、或者模糊是客观实在,但这绝不是“疑罪从无”的“证据”。

个人以为只要劳荣枝实施了“坐台”秀色,迈出了绑架、抢劫、进而杀人灭口的第一步,只要有充足的证据(实际上一审已经有了)证明劳荣枝不是“被胁迫”,就远离了“疑罪从无”。

个人还以为“疑罪从无”不能再泛泛的“引用”了,公、检、法就是解“罪”释“疑”的,应该是“疑罪从‘证’”,否则,法都有“疑”,社会怎么会生出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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