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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的正确与正义(2)

(2022-08-27 17: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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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文化

司法程序的正确与正义(2

——由劳荣枝二审过程想到的

劳荣枝一、二审的律师不同,一审是“法援律师”,二审是劳荣枝的亲属聘用的律师。个人工作时参与过二十多起经济纠纷案,接触过原被告律师。刑案律师没有接触过,但从律师行业而言,打底是一样的。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首先感到作为一个行业,尽管也有《律师法》,但对其独立性大打折扣,好像我们有着“先天不足”,彼此不是建立在对法的忠实的基础上,而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千方百计寻找法的“漏洞”,作为聘用方,也是为个人的、或者团体的、单位的,争取最大利益。因此,给法院的以事实为根据的判决带来很大的阻力,而越“完善”的证据,却往往越会偏离事实真相。因此,法援律师与个人聘用的律师成为了我们现实社会中不断发生的“争议”,法援律师除依法而动,更注意了社会舆情的效果,而个人聘用的律师(多是通过亲属、或者朋友),则一定会从被告人的个人角度去寻找司法程序上的“瑕疵”(有的属于法条上的一些“不完善”;有的属于公安侦案中的已经“无法获取”),争取被告人的最大“好处”。具体到劳荣枝案,就是再清楚不过的事实,正如劳荣枝在二审法庭上被检方询问后的理直气壮的反诘:你们去问法子英(此人于199912月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即以死无对证相抗。

二审中辩方新上的律师,看似很内行的司法程序上的诘问,以及处处引用法律条文的辩解,并离开直接证据间接地证明劳荣枝是“被胁迫”的,从而证明劳荣枝不仅不是“共犯”甚至也不是“从犯”,最终使所谓的“证据”围歼了事实真相,掩盖了劳荣枝实际的恶行,用劳荣枝自证的表述,即一审法庭上的:求死,二审法庭上的“回归社会”,背后都有法援律师与自聘律师的影子,那么哪一个更接近劳荣枝当时行动的实际呢?个人以为二审上劳荣枝脱口而出的一句:去问法子英,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三天的开庭都是在围绕渐行渐远的事实证据而空耗了时间。倘若二审的最终宣判是“发还重审”,从社会的效果看,就会是却原来我们的法律有那么多空子可钻,依法治国路漫漫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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