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唐山唐山(3)
(2022-07-08 22:41:32)
唐山 唐山 唐山(3)
个人感觉6月10日凌晨唐山烧烤店“事件”,需要提到三个问题,即使法上的,也是社会实在的,即:寻衅滋事;正当防卫;见义勇为。
首先,施暴人在公共场所,对素不相识的女性骚扰,殴打,无疑属于寻衅滋事,且随着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还出现了两个问题,其一,动用酒瓶、椅子等“工具”殴打他人,其性质已经发生了一个质的变化——故意伤害直至可能的致死致残;其二,形成团伙作案,肇事者9人(其中有2个女性,她们是否动手,需要公安认定),被殴打者4人,且都是女性。故且不说施暴者有多少前科,单就此时此刻此案,施暴者就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寻衅滋事,还把故意伤人、团伙作案“做实”。社会危害之大可想而知。
其次,4位女性的“正当防卫”,我之所以给正当防卫四字加了引号,是想说,当时4位女性所面对的施暴者,她们的力量是“不对称”的,唯一显见的其中一位女性用啤酒瓶砸向施暴者主犯,可勉强够的上正当防卫,当时,她们只有自保的份儿,没有还手的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也根本保不住自己的被殴打,在此之所以提一下正当防卫,个人感觉它的确成为了我们认知上的一个大问题,在情急之下的反抗,同坐在有冷暖风的办公室制定“正当防卫”的“界线”怎么可能一致起来呢?换言之,我们是否对施暴者过于“宽容”了?我们怎么没有一个什么“法”来限定施暴者?比如女性不能打,幼童不能打,70岁以上老人不能打…..,如此,不是很可笑吗?
具体到该案,如果那位女性用啤酒瓶刚好把施暴者首犯打成了植物人,那位女性也要承担什么“防卫过当”的责任吗?扯淡!
再次,见义勇为,在该起事件中,有欲上前的顾客,也有实在地报警人。在“唐山…(2)”中,我曾经亮明了假如我在场会怎样。但是,我们又不得不面对时下社会的实在,有多少见义勇为者的“下场”是很凄惨的,我想说的是,在社会状况频出,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一定要把见义勇为从不断的宣传、口号声中,变成一种有偿的社会责任,他(她)们有多大“伤”,社会都应该承担起来,社会的安定,人们的安全感需要见义勇为者的不断涌现才是。
2022年7月8日12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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