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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唐山唐山(4)

(2022-07-09 1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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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唐山  唐山   唐山(4

“黑社会”的名称,总不太让人舒服(他们居然能够形成一个“社会”),事实是属于“黑社会”又往往会在某个地方,或者一个“点上”得势于一时。怎么给唐山烧烤店施暴者们定性,且延展到其背后的“保护伞”(黑社会与保护伞的勾连往往是孪生物),恐怕还要一个调查过程。单从唐山烧烤店施暴看,个人感觉是属于首犯的一个“临时起意”,也恰恰是这个“临时起意”,明证了这个“团伙”的“成熟”,他们不用宣传,心领神会地一拥而上,几乎在旁客还在愣怔之时,他们已经得心应手地做到了“残害”,其后迅速四散离去,这一切特征说明他们已经不是刚刚组成的一个“团伙(暂且不用‘黑社会’定性的话)”,而且可以看出他们还是两地的两伙人的“团伙”,配合的如此娴熟,说明他们的“事”已经足够大,足够在某一地方、某一个点,制造邪恶压制正气。

为我们社会的安全感,为犄角旮旯也能阳光普照,让我们再有些耐心等待正义的宣判吧。

在此,个人思考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他们的亲属,网传了不少有关首犯亲人的一些有利于首犯的言语,甚至说他在校的孩子,不是因此被同学、老师“羞辱”,而是什么“霸凌”在唐山烧烤店施暴之前就已经被学校开除。假设网传属实,个人想说的是,一人犯事,株连九族,是我们历史上的事实做法,因此而形成的人们的观念也已经根深蒂固。社会发展到今天,恐怕并没有多少变化,对邪恶如此,对“光彩”的人亦如此,比如一个很小的跳水运动员跳成了巅峰,其家里马上被“红火”起来,个人以为除去“基因”,她的父母恐怕连什么是跳水都不懂,这样的宣传,这样的造势似乎还挺顺理成章。如此推理,此案中的施暴者的亲人是否也该被羞辱、被抬不起头来呢?

从我们现行的法律看,经济纠纷裁决中有这样的“株连”,不仅限制被执行人的出行、消费,上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其妻子或丈夫,甚至他们的子女都会受到影响,这似乎同《民法典》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明晰是一致的,也是有道理的,但对刑事犯的亲人又应该如何对待呢?历史上有过“大义灭亲”,现如今也有过对包庇罪的判决,我们是否应该把自己形成的固有观念重新审视一番呢?个人以为这不是什么“大度”、“宽容”的问题,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惩治邪恶,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保护伞,同时,是否也该“动一动”我们的观念,“光鲜”也好,“邪恶”也罢,做到“精准”,而不是殃及鱼池呢?

20227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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