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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法条定位

(2022-09-25 00:45:40)
标签:

365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分类: 文化提升

1.行政许可的费用
2.行政处罚中,调查终结后的处理方式
3.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4.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
5.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的条件、救济
1.《行政许可法》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58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2.《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57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行政复议法》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11条:【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18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诉讼法》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29条第1款:【诉讼第三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5.《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57条:【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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