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2022-09-23 21: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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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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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7年8月法院依法受理对若辉化工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查明若辉化工公司欠远舰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虽然若辉化工公司拖欠工程款,远舰公司还是顶住资金压力在2014年将若辉化工公司的厂房等主体工程全部完工,但若辉化工公司却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远舰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000万元。现债权人远舰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申报的1000万元债权享有对被告破产财产分配的优先受偿权;而若辉化工公司答辩称,其对外债权大于公司的资产总额,若远舰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将无财产分配。
问题:远舰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
答案:主张无理。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2014年已将若辉化工公司厂区的厂房等主体工程全部完工,但若辉化工公司却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7年主张优先受偿权超过了18个月,远舰公司无权主张针对由其承包建设的若辉化工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1条。
→得分点:不合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权的期限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