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罚息好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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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有一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一直以来信用记录良好,在春节期间用信用卡刷卡消费了15500余元现金,由于计算错误,在还款时候,她差了120元未还。当她再次查询自己信用卡消费记录的时候,发现多了340元的循环利息,此时刚过了免息还款期两天,吴女士立即打电话联系招商银行客服,这才知道仅仅由于自己有未还款项,因此利息是按照刷卡日全额计息的。
由于自己仅差一百多元未还就产生了如此多的利息,吴女士十分气愤,强烈要求招商银行提供利息计算的明细单,此时令吴女士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客服人员表示请示领导为吴女士减免一百元利息,并询问吴女士觉得能否接受。常年混迹于各大外贸商场深知砍价原则的吴女士立即据理力争,以索要明细单和个人信用良好为由与客服展开讨价还价。最终罚息价格以40元成交,吴女士当天需补齐余款。
银行卡罚息还能够商量着来!这的确比较匪夷所思,记者就此联系了招商银行的柜台工作人员赵小姐,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赵小姐的介绍,招商银行的信用卡超期罚息条款规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从消费之日起到还清全款日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循环利息。这种循环利息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信用卡套现行为,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是有一定的弹性,如果持卡人的确因为个人疏忽而未能全额还款,会根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和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免。
幸好吴女士及时发现了自己的欠款账单,并且与银行联系挽回了部分损失,如果按照全额罚息的制度来算,只要吴女士有未还款项,那么她的罚息金额就是以15500元来计算,并且每天都有万分之五的利息计入下一天的本金之中,这种循环利息的计算方式将会在数个月后让吴女士的罚息金额超过违约金额。
所谓循环利息是比较书面语的名词,在民间它则被称为利滚利、驴打滚、高利贷等,是我国明令禁止的一种贷款形式。而银行能够通过这种方式收取利息,是因为在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利息计收复利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对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依照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
在中国,法律里有明确规定高于银行贷款同期利息4倍的贷款是不被法律保护的,但是现在,银行信用卡利息却远远高出了4倍的额度,再加上滞纳金,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的测算,日息万分之五,也就是合月息是15%,年息是18%,这比银行正常贷款利率高得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明确表示这种循环利息的计算方法,是一种非常专业、复杂又隐秘的剥夺债务人的方式,是银行典型的霸王条款,银行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该予以取缔。
在信用卡罚息过程中,更耐人寻味的除了计息方式外,还有就是计息本金了,由于相关法律并未直接规定计息的本金是透支的全额还是透支的余额,一直以来银行都规定信用卡执行“部分还款,全额计息”制度,这成为了银行业的“铁律”,只有工商银行于2009年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制度。
在一般公众的理解中,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该是以欠款的数额为基础,然而很多银行却按照全额罚息的标准来执行,枉顾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谓是霸王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吴女士能够在与银行的交涉过程中占据主动获得罚息减免,除了银行为客户服务的心态外,恐怕还与这种不合理的信用卡罚息制度十分相关。
工商银行的理财师郑先生表示银行并非要靠罚息盈利,与信用卡罚息带来的收益相比,银行更关注风险的规避。目前工商银行使用部分罚息制度,有可能会让一部分持卡人钻这个空子,套现信用卡资金,加重银行的信用风险,因此对于信用卡超期透支罚息不会有任何的减免。
“其它使用全额罚息制度的银行,能够提供金额减免的确是第一次听说,虽然仅仅是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持卡人,如果真的发生违约罚息的事情,倒不妨理直气壮地与银行讨价还价一番,这样的机会实在少见,或许真的能挽回不少损失呢。” 郑先生略带戏谑的说。
(刊登于《理财师》杂志2013年5月刊,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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