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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评杂谈 |
一是社保费率各地区应渐进平衡。由于改革前社保费率各地区不相同,改革后如何在地区之间进行平衡成为最突出的问题。从先行采用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地区如浙江、黑龙江、河南等改革前后实际情况看,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后,不论是社保的覆盖面还是社保基金的收入,均会有大幅增长,为这些地区较大幅度降低社保名义费率提供了坚实的征管基础。
因此,完全可以在各地税务部门接收社保费同时,分阶段降低部分种类社保费名义费率。降低社保名义费率最有可为的是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名义费率,浙江企业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仅为14%,但浙江201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累计结余为3592亿元,是全国结余较多的省份之一。
参照已实行社保税务全责征收地区的社保费率情况,并且考虑到在过渡初期,社保和税务的衔接问题,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考虑在2018年5月降低名义费率的基础上,规定本次社保费改革全面实施后,将各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率超过19%的全部降至18%,对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且2018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可降低至17%,然后再视改革推进情况进行后续调整。目前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率最低的地区为12%,可见通过提升征管效率降低社保名义费率,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名义费率大有可为。
二是加强对社保费精算平衡设计。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首先必须实现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统一部门征收。但原来有些观点之所以反对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反对社保费改税,担心的是不利于提高社保的统筹层次,这种观点认为,由于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当提高基金收支统筹层次时,道德风险必将导致地方政府基金收入减少和基金支出规模大规模增加。这个观点将社会保障费改税或者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和社会保险所有的收支权归属中央等同起来,实际上社会保障费改税并不一定要把社会保障收支权完全归属中央,或者提高级次。由于目前已有的社保征管模式造成各地的社保费率不一,因此必须分类考虑。
社会保障可分为全国性社会保障产品和地方性社会保障产品,对于具有“外溢性”社会保障产品,如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统一全国的费率必须要视2019年改革后各地社保征管划拨进度而定。费基、费率与缴费年限是社保基金精算平衡的关键要素。现行制度设计缺陷,在缴费义务人与政策、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中容易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精算失衡,需要统筹考虑。
三是社保征管制度和法规的配套。要注意社保征管制度和法规的配套问题。目前与《社保法》相配套,加紧对具体社保工作实施制定进行明确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社保法》颁布之前制定的不少仍被沿用的规章条例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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