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者禁开网约车”需立法机构明确标准
(2016-07-31 15:50:25)
“有前科者”禁开网约车在舆论场上引起轩然大波。争议主要存于两端:支持者将自己代入到具体的乘车体验中,认为“有前科者”身上携带违法因子,为人身安全计,只好认同将其pass掉网约车行业的决定;反对者则认为对“有前科者”禁开网约车是一种就业歧视,侵犯了其平等的就业权利。
不论是从经验认知出发还是诉诸法律法规,正反两方都自有其因由。但这并不是此一问题的焦点。“有前科者”禁开网约车的核心是:网约车有应该有怎样的禁入标准,应该由立法机构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而非靠行业委员会与网约车公司来发布。
不论是现行法律还是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都没有禁止有前科者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条文。而且,有“重大、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严重治安违法”的规定也较为模糊。什么样的犯罪才是“重大、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什么样的治安违法才能被定性为“严重”,这都需要法律给出明确规定。
调查结果页支持了这一观点:有74.1%认为破解这一争议的办法,是要由“立法机构立法,以法律形式确认公民不得成为网约车司机的具体情况”。有了明确的标准,此一议题才能继续讨论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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