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东出资瑕疵时,其他股东的救济路径
(2023-11-17 09: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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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出资瑕疵 |
分类: 公司 |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会极大地提高了债务得到清偿的可能性。因此,如何判断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股东十分重要,在《如何认定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一文中,我们详细地介绍了股东出资瑕疵的三种表现形式,其中包括不履行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
本文,我们将视角放到公司内部,一起来看看当公司中有瑕疵出资的股东时,其他股东该如何救济。
召开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催告的前提下,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未返还出资,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但该方式仅针对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
值得一提的是,为突破现行法对瑕疵出资股东“除权”制度对象的局限性,《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都试图弥补现行法对追究股东仅抽逃部分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责任的立法空白,并将“股东除名”规则进阶为“股东失权”规则,更有利于督促股东完成出资义务。(点击阅读:《新〈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如何巧用“股东失权”制度打破股东僵局》)
提起诉讼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
股东行使诉权,通常会涉及两个不同的案由,一是股东代表诉讼: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是股东自诉:股东出资纠纷。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怠于行使诉权维护公司利益时,公司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出资瑕疵的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董监高的情形下,其他股东在满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已向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请求提起诉讼,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要求时,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不难发现,上述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十分严格的前置性程序要求,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法律也明确其他股东也可以股东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其他股东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瑕疵出资的股东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可以请求其向个人承担违约责任。前者仍属于共益权范畴,请求权基础的来源是公司,股东在请求瑕疵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外,还可以追究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而后者与前者及股东代表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它的请求权基础是股东之间缔结的出资协议,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股东只能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行使的是自益权。
此外,股东违约之诉胜诉的利益归原告股东个人享有,股东代表诉讼以及股东基于公司共益权提起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公司所有。
结语
综上,我们对其他股东的救济路径进行了简单介绍,而实务中还存在一类问题,即具有出资瑕疵的股东,是否有权请求其他瑕疵出资的股东履行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呢?目前,从司法裁判来看,是不否认出资瑕疵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但对其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却存在不同。有机会的话,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中与大家详细探讨,欢迎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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