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股东出资存在瑕疵?
(2023-11-10 1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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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出资 |
分类: 公司 |
自我国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极大激发了开公司创业的活力。由于成立公司时股东不需要立即对公司进行出资,只需要在章程约定的最后期限之前进行出资,股东即可依法享有相应的出资期限利益,现实中出现了很多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但股东出资却迟迟没有到位,给债权人的行权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面对股东可能作出的种种抗辩,我们先从债务追偿的角度来看看,这些股东是不是瑕疵出资。
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一般包括不履行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三种。不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到期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这种比较好理解,本文不多赘述。下文我们来详细分析另外两种情形。
一、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详细规定了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第一款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第一款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不难发现,实务中的出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何判定完成出资义务十分重要,以货币形式出资的主要矛盾点在于是否完成实缴义务;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又会对出资物的价值产生争议,具体来看:
以货币出资的,法院一般会综合审查验资报告、银行转账凭证、公司财务账册记载情况、公司资产负债表、出资证明书、工商档案等材料,来判断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其中,验资报告是法院进行认定的核心依据,不过,如果存在与验资报告有着明显冲突的证据,那么股东应当进一步举证。
但是,我们知道,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已经不需要取得验资报告,大部分股东在出资时也不会进行验资,此时法院会结合转账凭证、公司财务账册等材料综合判断股东是否实缴出资。
以债权出资的,我们建议经过股东会决议,最好同时在工商登记时予以明确。如果是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的,则还要考虑债权的交付方式,和债权能否最终实现。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需要注意一般而言可用作知识产权出资的一般为“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等。但实务中会出现很多特殊情形,关键点在于:首先出资协议/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其次最好聘请专业机构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后需要将专利权属登记至目标公司名下。如果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没有法定登记机关的,则要做好交付工作,确保公司能够自行应用该知识产权进行生产经营。
以实物出资的,法院会结合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经营状况等材料审查出资时股东对实物是否具有所有权,出资后该实物是否已经交付至公司。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最好能够聘请专业机构对出资实物进行评估和验资。
二、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列举了三种较为常见的抽逃出资情形和一种兜底情形,分别为: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用来分配。如果股东修改资产负债表或者利润表,例如增加资产、收入,减少负债使得股东可分配的利润增加,而公司的权益减少,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实务中,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的做法较为少见,通常的违法行为是在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或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股东依旧分配利润。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主要是指股东虚构交易关系,以支付货款、服务费用的名义将出资转出;或虚构借贷关系,以支付借款的名义将出资转出。相比之下,虚构借款在实践中更为常见。司法实践中会将重点放在区分抽逃出资与正常的股东借款。一般来说,法院会首先从是否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是否经过合法的决策程序、是否约定合理的借期与利息、是否提供担保等方面对借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指股东操控公司与股东关联方进行交易,通过交易将公司资产转移至股东关联方,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司法实践中,股东操控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往往也是虚假交易。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例如验资后股东直接/间接将出资撤回、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支付转让款、股东将公司资产转到自己名下、以股权退出名义将出资款抽回、擅自将股东出资变为股东向公司发放的借款等。
三、结语
综上,我们对什么是股东出资瑕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于公司其它股东、债权人而言,可以对号入座,来验证是否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对于出资股东而言,可以根据自身出资方式,在出资时保留好相关凭证,避免出现漏洞,而使自己承担更大的风险。那么,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债权人和公司其它股东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中展开探讨,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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