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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如何约定才能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2023-09-22 12:11:37)
标签:

劳动人事

劳动争议

服务期

劳动法

分类: 劳动人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设立服务期的初衷是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员工学到新的技能本事,并将学到的技能作用于后续的工作中。实务中,企业对员工技能培训的种类和方式越来越多样,本文我们一起就服务期的几个热点问题展开简要分析。

什么是专业技术培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责任。但是,《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即,如果企业为员工提供的是一般的职业培训,则企业与员工就此约定的服务期将不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支持。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这两者进行区分。

专业技术培训是对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门知识、专业技能所作的培训。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培训内容等多个角度考虑涉案培训是否有别于一般的职业培训,以判断服务期约定是否成立并有效。一般而言,较长期限的脱产、半脱产学习;企业设有专门培训费用的支出、支出的培训费用数额较大、进行针对少数人员展开的培训;或者员工接受培训后不久得到职务的晋升或报酬的提高等,都更容易被倾向认定为是专业技术培训。

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怎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规定,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而工资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者在性质、产生依据、给付对象上具有明显差异,不能被混为一谈。因此,员工的基本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福利补贴和社保费用属于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的内容,不应包括在专项培训费用内。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会与员工约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员工需退还企业于培训期间支付的包括工资、社保与福利补贴等在内的一切费用,是明显不合理的。

特殊待遇服务期及其违约金的效力

除了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实践中存在提供房屋、落户、学历提升资助等特殊待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城镇户口政策的变化,在北京、上海等户籍资源较为紧缺的地区,也出现了以办理落户作为条件约定服务期的方式。那么,这种方式可行吗?约定的违反服务期违约金有效吗?

在(2020)沪0115民初48066号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结合上海户籍的价值、劳动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等因素,酌定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12000元。法院认为,“上海户籍具有客观的隐性价值,当事人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了落户手续而获益,但在取得上海户籍后,违反《落户协议书》约定迅速离职的行为,为用人单位后续招聘和人事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同时,法院认为,“鉴于用人单位仅能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为由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故本案当事人虽显系违约,但不符合适用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故不应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因此,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本意在于限制用人单位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再与劳动者约定其他种类的违约金,并未限制双方达成其他内容的协议。如果企业以落户为条件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的,其中的违约金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是,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因此,当劳动者违反其中的服务期限条款时,仍然可以向员工主张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综上,我们将服务期分为培训服务期和特殊待遇服务期两大类展开解析。有效、合法地对服务期作出约定,双方严格遵守,才能实现双赢的初衷,希望企业能对劳动人事合规引起重视。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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