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素洁律师-只办理家事家族业务】离婚后五个月前夫与再婚对象生子,无过错方却未能得到任何赔偿因哪
(2022-05-31 22: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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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婚姻类 |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故权利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并尽可在诉讼时效内合法主张权益。
【案情简介】
刘某(女)与赵某(男)2007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分别于2010年生育一女赵某2,于2012年生育一子赵某3。2018年2月,刘某与赵某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离婚原因系长期两地,感情破裂,协议内容为: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为:子、女均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男方对子女享有探视权;三、财产分割:1、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所有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2、双方目前自有现金不予分割,归各自所有;四、债权债务处理:除房贷以外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与对方无涉。
刘某主张其于2018年6月知晓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在另案开庭时,赵某称其于2018年11月再婚,与再婚对象2018年7月生育一子,故刘某主张赵某对二人婚姻存在过错,对其造成伤害,要求赵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书面赔礼道歉。
赵某则主张双方协议离婚时即沟通过其婚外情事宜,同意由其在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上让步作为补偿,当时为了面子,未在离婚协议中注明。赵某就其主张,提交双方离婚之前通过QQ聊天软件商议的离婚协议书文本,内容含“双方因男方长期工作在外,发生婚外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刘某认可存在该文本,但不认可赵某的证明目的,且从未放弃过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原告诉求】
1.判决赵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
2.判决赵某以书面形式向刘某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0624号民事判决:
一、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千元;二、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062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一方因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法律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与维护一夫一妻制及夫妻忠诚义务相关的情形含重婚、与他人同居。上述情形,既破坏了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也对夫妻关系的存在及夫妻感情的维护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亦系对配偶一方的精神损害。对当事人何时可提出该项请求,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赵某抗辩的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针对的系双方通过诉讼离婚,本案,双方系协议离婚,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故对赵某关于刘某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本案,赵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且在双方协议离婚仅五个月后与再婚配偶生育一子,赵某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的义务。就刘某是否已就此得到补偿一事,双方主张不一,刘某主张离婚后方才知晓,赵某则主张商议离婚时其已告知,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抚养时就此对刘某予以补偿。根据本案赵某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情况,赵某的主张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在刘某就损害赔偿请求未明确放弃且提起本案诉讼的情况下,结合赵某在婚姻中的过错情形、程度,刘某取得财产的情况,就本案刘某的诉请,法院酌情予以判定。
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姻外异性存在不当行为,系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的一方。对赵某的过错行为,予以训诫。赵某与刘某于2018年2月24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在此前协议离婚时,曾提及赵某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刘某虽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刘某就损害赔偿提出诉讼请求时,距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已超出一年,故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刘某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应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改判。
【律师指引】
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生效前,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赵某是否应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该问题的关键是刘某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的法律制度。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1)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所以,权利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并尽可在诉讼时效内合法主张权益。
另外,我们也要关注法律上的变化:已被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基于该情形提起离婚后损害赔偿,不再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这种改变,更具有人性化,也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不过,民法典中依然有很多的诉讼时效规定,希望我们权利人注意掌握相关规定,为权利保护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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