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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江之子案“撤诉”为何那么多人信?

(2013-02-27 11:51:21)

李双江之子案“撤诉”为何那么多人信?

    日前,实名认证为音乐人、歌手的“杜歌微博”发微博称,据内部消息,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轮奸案的女主角撤销控诉,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受害人最终获得极大物质补偿,包括落实北京户口、工作及一套房产。消息发出后引发网友强烈关注和热议。但当记者就网传的“撤诉”一说向海淀警方求证时,警方人士当即予以否认。昨晚,“杜歌微博”发微博承认“内部消息”不实,其未经核实便转发,就此向广大网友致歉。

只要对刑事法律和实务稍有了解,就不难判断这个“内部消息”的虚假性。所谓双方和解、被害人撤诉结案,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包括侮辱、诽谤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犯罪危害较小,量刑一般在3年以下,主要是针对公民个人的危害,本质上属于公民之间的纠纷。因此,允许双方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后撤回自诉,即可终结诉讼。

刑事公诉案件,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今年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固然也可适用和解程序,但仅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且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除此之外的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均不适用。

而且,在内容上,上述公诉案件的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琐事、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而非自行对定罪量刑进行交易;在法律效力上,也仅具有从宽处理的效果,并非只要达成和解即可以撤案不究。

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的,是一起轮奸案,属于重罪,是典型的公诉案件,且并不属于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因此,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双方和解即撤案的可能。至于网友们所担心的另一种可能,即被害人因某种原因改变报案时的陈述,从而影响到案件的性质,导致警方撤案,也几乎不可能。

因为,如果被害人改变报案时的真实陈述,可能涉嫌伪证或包庇罪。更重要的,警方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并非单纯依赖被害人陈述,还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等或者其他证据。单凭被害人一人改变陈述,警方尚不足以改变案件定性,除非同时让所有犯罪嫌疑人一起翻供,并删改其他相关证据。但此案社会关注度极高,众目睽睽之下,警方怎可能如此公然舞弊?更何况,退一步说,本案即使够不成强奸罪,嫌疑人还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警方亦不可能撤案放人。

一个漏洞百出的“撤诉”谣言,居然引起如此关注和热议,不少人甚至信以为真,这本身就发人深思。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一些人缺乏法律常识,导致盲听盲信;另一方面,是因为“权能通天”、“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公众宁信其有、不信其无。这提醒我们,普及法律常识、培育公民理性,固然重要;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更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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