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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强烈关注:湖南64岁老律师因涉嫌辩护人伪证罪被捕,神州何处无“李庄”

(2013-03-14 14: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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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看到此信后,我立即与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取得了联系。据他们介绍,此案已到法院审判阶段,法院告诉张时孟律师及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如果认罪,就判缓刑,否则,解除以前的取保候审,立即收押。张时孟律师坚决不同意认罪。故现已被收押。

中国律师维权网的各位理事,请立即启动一级预案,救火队的各位大状,请出手相助。我虽为一西部小律,但也愿意做一马前卒,尽力相助。

特别提示:此案的相关法律文书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的同仁表示在下午五点以前传给我,请大家继续关注!

求 助 

 

向全国律协、全国各律师同行求助:


本人名叫张时孟,64岁,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9月,我接受被告人言中强的委托,担任言某贪污一案一审的辩护律师。该案我做了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根据被告人言某提供的证人言某和沈某,我做了调查取证工作,并为证人代书证人证言,证人在证词上签字并盖上手印认可该证词。该证人证言我提供给了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21017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将我传讯,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125日,湖南省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公诉机关以“引诱、劝说”证人违背事实作伪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在此次证据收集过程中,我承认有违规行为,没有两名律师一起前往调查取证,两名证人同时在一起取证的行为,但我没有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是威胁、利诱他人作伪证的,而我国刑法规定是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构成律师妨害作证罪。本案中我作为辩护律师向证人收集证据是我的职责范围,我没有使用任何威胁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向证人收集证据,我既没有引诱,更没有利诱证人作假证。我是中国的第二个李庄。

    我和我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没有享受到法律给予的权利。故而向全国律协和全国律师同行求助。我一个年逾花甲的老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没有老花眼镜看不清笔录,所有的公安笔录一直未给我配备老花眼镜。我作为一名律师被刑拘或逮捕时应当通知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而没有通知。导致我的其他律师工作不能正常交接。我被刑拘时,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出台,承办我当事人言中强贪污案(后改为侵占罪)的公安机关与承办我妨害作证罪的公安机关同属一个派出所,没有由异地公安机关承办来回避我的案件。株洲市律协和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该检察机关回避,理由是,该检察机关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报案人,同时又是批捕人还是公诉人,检察机关不予理踩。我的辩护律师三次到检察机关阅卷至今未阅到案卷。我在侦查阶段和检察阶段的辩护律师至今未收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

    以上种种不公平待遇导致我害怕,害怕在审判阶段也受到不公平待遇,害怕我的审判结果也是政治动的产物,害怕我64年的清白也魂飞魄散,害怕现实中边缘化的律师事业无人信奉。请全国律协和全国的律师同行们伸出援助之手,帮帮我!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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