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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划脸”案告破的一点遗憾

(2012-12-15 12:26:14)
标签:

杂谈

“地铁划脸”案告破的一点遗憾

 

毛立新

新京报 20121215日星期六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2-12/15/content_397200.htm?div=-1

 

日前,北京警方通报,发生在地铁5号、10号线上的“地铁划脸”案告破,犯罪嫌疑人胡某已被警方控制。经初步审查,嫌疑人胡某对其因感情受挫恶意报复社会,在地铁内持裁纸刀片划伤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有关“地铁划脸”案的消息和图片,几日前已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由于案发地点是人流密集的地铁站,且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事关公共安全,因此,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北京警方成功破案,并及时发布侦破信息,对于澄清相关传闻,稳定市民情绪具有积极作用。

虽然不断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消息,提醒地铁乘客注意安全,但自128日以来,仍然连续发生了5起类似案件,受伤者均为年轻女性。从一名受害者那里得到的信息也显示,“警察说至少有5名女性被同一名男子划伤脸部。”这表明,网友通过微博发布的信息,所言不虚,但由于未得到官方发布信息的确认,因而并未让公众引起重视,也未起到有效预防和制止犯罪的作用。

试想,如果警方能在第一时间发布案件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防范,向警方提供破案线索,则此案办理效果可能会更加完美。也许,就能够及时唤醒民众警惕和防备意识,同时震慑犯罪者,从而最终减少受伤害女性的人数。这是此案成功告破之余的遗憾,但反思一下并无没有意义。

至于有人担心发布预警信息会打草惊蛇、影响破案,也是不必要的。因为地铁里的监控录像早已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形象,破案抓人是早晚的事,只不过要多费些功夫。没有必要为了要抓获现行,而让社会公众承担再次受害的风险。

从以往的教训看,当系列性刑事案件发生时,警方往往出于侦查保密或社会稳定的考虑,将案情秘而不宣。但最终后果往往更糟,一方面会导致各种谣言、传闻满天飞,另一方面会导致受害面不断扩大,甚至还会延误破案机会。这一点,在2003年河南平舆黄勇系列杀人案、今年告破的云南晋宁系列杀人案等诸多重大案件中,均有深刻教训。

对于事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及时发布案情信息、提醒公众加强防范,是警方的义务。今年10月份公安部制定下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这是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定。贯彻这一规定,需要克服公安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倾向,转变执法理论念,推进警务公开,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特别是要意识到,随着微博等新媒体兴起,人人皆可成记者,对案件信息的任何封锁都是徒劳的。既如此,不如主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可借助民力揭露、打击和防范犯罪。至于担心信息的公开会让公众恐慌,其实没有必要,不要低估公众的心理承受度,信息越透明,人心只会越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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