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处罚律师”条款值得肯定
(2012-12-11 15: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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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删除“处罚律师”条款值得肯定
法制晚报
http://www.fawan.com.cn/html/2012-12/11/content_402791.htm
12月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中国政法大学参加一研讨会时表示,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备受争议的法院处罚律师条款已被删除,新的司法解释对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只会进步不会退步。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法律界,特别是律师界的好评。
备受争议的“处罚律师”条款,是最高法院7月底起草完成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50条。该条中关于法院可以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辩护人、律师代理人“禁止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的规定,被媒体披露后,立即引起律师界的强烈质疑。
律师界的质疑是有道理的。禁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其实质是“暂停执业”。虽然暂停的仅是诉讼业务,但在性质上属于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属于对律师行政处罚的范畴。而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作出。人民法院直接对律师行使行政处罚权,显属对行政权的僭越,正如有律师所言是“法院种了司法部的田”。
庄严的法庭当然需要纪律,对妨害法庭秩序者,法院和法庭也应有权施以惩戒,但这一切必须依法进行。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95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合议庭有权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于情节严重的,报请院长批准后,可处罚款或拘留。司法解释只能在上述立法范围内进行具体阐释,而不能借机扩权,自行增设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暂停执业”处罚权。司法解释必须忠实于立法原意,而不能“法外造法”,否则就是对立法权的僭越。
法贵公平,对法庭纪律的的强调和对违反者的惩戒,至少应对控、辩双方平等对待。而上述规定,却仅适用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不适用于公诉人。法庭之上,任何一方均有违反法庭纪律的可能,为何独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施以惩戒?因此,有律师称其为歧视性待遇,甚至认为它是专门用来对付律师的,也就难免了。
回溯该规定出台的背景,可能与之前一些地方发生的律师“闹庭”现象有关,但企图以严惩重罚的方式解决问题,显然是用错了药。“千秋永胜在于理”,惟有公平、公正的法庭,才能赢得各方尊重。追根溯源,解决“闹庭”的关键,在于保障法庭的独立和公正,惩戒只是迫不得已的辅助手段。
基于国情和司法实际,制定司法解释,对于贯彻实施法律有其必要性,但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决不能偏离立法的原意和精神。今年3月份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上有了明显进步,司法解释只能顺应和推动这种进步,决不能“立法进一步,司法解释退两步”。
最高法院能够虚心纳谏,删除司法解释中关于法院直接处罚律师的规定,并表示将进一步保障律师权利,值得肯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从自己独特的视角挖掘真相、提供意见,实际上是在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绝非添乱。正确认识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不仅不应在诉讼中歧视实和打压律师,而且应更多地包容和扶持律师,使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为迎接新刑诉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检日前已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保障律师权利方面作了许多新的规定。希望最高法院即将发布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同样能“与法同行”、“与时俱进”,在保障律师权利上实现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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