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孩子被拐卖就别忙着说伟大复兴
(2015-06-22 05:33:57)
标签:
法律拐卖儿童严刑苛法罪孽复兴 |
分类: 时事评论 |
有一个孩子被拐卖就别忙着说伟大复兴
近来网上热议拐卖儿童。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是逢拐必杀,杀无赦;一种是区别对待,依法办。前一种声音有点激越,后一种声音似乎理性。
本老头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这样的大事,岂能没有意见?
每回在电视上看到人家的心肝宝贝被人贩子像小猪小狗一样转来转去,做爸爸妈妈的在家里哭得天旋地转,撕心裂肺,我就恨恨地说,这些人渣,捉到就枪毙!也不必审判了,直接朝脑袋上开枪,就地正法!
估计像本老头这样义愤填膺的不在少数。
因为,这样的罪孽实在令人难以接受!你想想,人家十月怀胎,一家人满怀期待,孩子降生了,一家人喜气洋洋。做父亲母亲的,做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把全部的爱给了孩子,这就是大家的命根子哟。可是突然有一天,孩子没了。你要是生病没了,大家痛苦,但时间长了也就认了,毕竟死人的事是经常发生的。你这是活生生地没了,这多揪心呵!我家的上一只小狗麻烦走失了,我至今都心痛。心痛什么呢?心痛它没吃没喝,没处取暖,更没有人呵护它。看到街上流浪的狗,我就会想到它。朋友们,这只是一只宠物,人家一个孩子没了,找不到了,亲人们该是何等地悲苦呵!这样的苦楚,无力诉说,无法表达,只是痛在心里,痛彻心扉!特别是有些孩子,上幼儿园了甚至上小学了,与父母感情非常深,做父母的想起往日的点滴,就不想活了!记得有个案例,一对父母为了寻找孩子,跑遍了附近的省份。本是很殷实的家庭,两夫妻一生四处流浪,变得一无所有。至于因此而疯因此而亡的,更是不计其数!这样的人间悲剧,就因为人贩子图谋几千几万块钱。你说该杀不该杀?
国人皆曰可杀,当杀,必杀!只有严刑苛法才能震慑犯罪,才能安抚人心。但也有一部分朋友提出,严刑苛法并不一定能够遏止犯罪,禁毒就是一例。对贩毒分子,我国的刑法是严峻的,贩卖海洛因 50克以上就可以判死刑,这些年也的确杀掉了一大批贩毒分子。但贩毒的犯罪并没有被遏制,反倒有越演越烈之势。所以有朋友提出,还是要区别对待,依法办事。更要深刻反思,追根溯源。
为什么提出区别对待呢?前几天有公安的朋友说,孩子被拐的不多,倒是被卖的很多。谁卖呢?父母!就是说,孩子被拐卖,许多是自己的亲生父母所为。有些不良父母为了金钱,把自家的孩子当商品一样卖掉,拿了几万块钱,很高兴,于是觉得这个生意不错,比打工强,于是再生,然后再卖。像这样的孩子被拐卖,对父母就不是悲剧,而是一个好生意;对孩子来说也不定是悲剧。跟着这样的父母,还不如到天涯海角去碰运气。这样的情况,好像民愤就不大。这种犯罪侵害的是孩子的亲情,侵害的是整个社会的人伦,没有侵害父母的利益。这样的父母要严惩,但一枪崩了他,好像就过了。
还有法律专家说,即便是拐卖别人的儿童,也要区分情节才能有效保护儿童。现行刑法,拐卖儿童可以判死,但需具备“情节特别严重”这一要件。同样是拐卖,情形千差万别。比如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拐卖了一个还是拐卖了多个,是阻碍解救还是配合解救,对被拐卖儿童有虐待还是无虐待等等,这些不同都要在刑罚上予以体现。你要是“一律判死”,他就没有退路,必定来个鱼死网破。
本老头觉得有道理。孩子被拐卖,里面的情况千差万别,是应当区别对待。只是感觉目前对人贩子的惩处,过于宽大了。须知你过多地考虑被拐儿童的安全,对犯罪分子从轻发落,以免他们狗急跳墙伤害孩子,那就会有更多的儿童被拐卖。
至于深刻反思追根溯源,本老头更是赞赏有加。
我们在这里说贩卖儿童,其实是一个很羞耻的问题,表明我们这个社会治理得很糟糕。我们经常说盛世,说崛起,说伟大复兴,你连一个儿童都保护不了,一不小心就被人拐跑了或者抢跑了,还谈什么盛世?谈什么崛起?谈什么复兴?
这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反映出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道德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这两个建设严重缺失了。从城市到广大的乡村,这两个建设日渐荒芜,几乎到了无治的状态。
过去一个村庄,一般是一个大家族,有族人族规,也有乡规民约。那些德高望重的族长乡绅,主持公道,主张德行,维系着传统道德。那时人们穷,但大家有敬畏,懂廉耻。后来人民公社,国家政权深入千家万户。虽然人权式微,但犯罪也稀少。如今什么也没有了,人们也就什么也不顾了。长辈们说话不管用,政府官员说话更不管用。大家由着自己的本性来做事,自由是自由,但许多人就没有敬畏也没有廉耻。干了出格的事,自己不害羞,没有羞耻感,别人还不管。既没有自律又没有他律,于是就出现了许多犯罪的专业村。有抢夺专业村,有制毒贩毒专业村,还有电信诈骗专业村,也有贩卖儿童专业村。要全列出来,世界奇观!
这些犯罪专业村,谁不知道呢?当地老百姓不知道么?都知道,但大家都不觉得羞耻。只要赚到钱,把楼盖起来了,就是光荣,至于钱是怎么来的,不重要。我们的道德沦落至此,还有什么话说?这样的犯罪专业村,当地政府不知道么?当地公安不知道么?都知道,但只要老百姓不在当地作案,就可以睁只眼闭只眼。我们的吏治沦落至此,还有什么话说?
取消人民公社之后广大的农村怎么治理?我们有一个政策,叫村民自治。如何自治,的确要认真研究呵!
中央最近出台一个举措,向农村村一级选派第一书记。这个办法灵不灵,要检验。但应当鼓掌,至少表明中央注意到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薄弱状况,在采取措施了。
但愿经过若干年的整治,我们的孩子都可以放心上街了,到时候再说伟大复兴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