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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精神在法律上的缺失

(2014-08-29 04:31:54)
标签:

法律

人本精神

偷盗

拐卖

人身伤害

分类: 时事评论

人本精神在法律上的缺失

本老头没事来唠唠我国奇怪的法律。专家勿看,尤其像大爱这样连古巴比伦法律都知道有几条几款的专家。

排除了专家之后,俺胆儿就大了。

古今中外偷东西都是犯法的,对盗贼的惩罚都不客气。伊斯兰法律对盗贼的惩戒十分严厉,严重的就是剁手,把手连根砍了,意思是你没有手了,看还怎么偷。我们中国形容小偷是三只手,好像也有要剁手的意思。因为第三只手是多余的,不仅多余,而且专做坏事,所以应当去掉。

当然,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现的是现代文明,不会这么原始野蛮。不过,本老头早就发现,我国的法律对盗窃财物罪的惩罚相当严厉。当然不是砍手,而是关班房,一关就是许多年。这里举个法律条文,“盗窃公私财物罪,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叫数额巨大?就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简单地说吧,偷5000元,关三年,要是偷了2万元,就可能要在班房里蹲10年。

本老头说这些想干啥呢?难道要为梁上君子们鸣冤叫屈?不,本老头不想代表这个群体。他们中的许多人干此勾当的确也是为生计所迫,但一个人再穷困潦倒,也不应出此下策。做盗贼的有一千个无奈,也不能给一点同情。在下想说的是,我们的法律对侵财犯罪的惩处力度远在对侵权犯罪之上,反之,对侵权犯罪的惩处与侵财犯罪比较,就太过宽容了。

朋友如若不信,请再看下面的法律条文。

“拐骗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呢?就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把父母的心肝宝贝拐走了。

五年以下,还有可能只是拘役,判得很轻吧?要知道,那不是偷一只狗,也不是偷一条牛,那是偷走了人家一个孩子。为什么判得如此之轻呢?专家解释说拐骗的目的不是图利,不是拿去出售,只是想占有,侵害的只是监护人的监护权,还有亲权。所以,捉到了,判五年就可以了。

如果是拐卖,就要重判。怎么判呢?这里也有法律条文,

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

朋友们对比一下,偷人家一个孩子判五年,偷人家2万元判十年,孰重孰轻?一个孩子在法律的天平上,大约就等于一万元。如果偷人家一个孩子去卖,就判510年,就算10年吧,也就相当于偷了2万元。

我们的立法者大概是这样想的:偷人家一个孩子去出售,大约市价就是2万元。于是按照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来量刑,以便统一口径。

孩子被人偷走了,法律轻飘飘地说只是监护权受到侵害了。可是做父母的都知道,那是一种怎样的伤害呵?那是对父母挖心挖肺的打击!如果可以用金钱换回他们的孩子,他们都可以倾家荡产。我们的法律就用2万元的标的来衡量犯罪者的罪恶,实际上也是用这2万元来衡量父母的痛楚,衡量孩子的价值。这实在是太不人道了!

请朋友们再看一个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朋友们再对照一下盗窃罪的惩办条款,就会发现银子比你的生命好像更重要。

对这样的法律条文可以作如下演绎。

有人偷了你的一部手提。你很生气,但说实话,破财而已,并没有伤心欲绝。但法官说,好手提也,值一万,于是翻出条文来,惊堂木一拍,对堂下的小毛贼说,你知罪吗?判五年!

倒霉的你接着又被人捅了几刀。这刀子还是熟人捅的,因为你得罪他了。尽管是很正当的得罪,但人家就是咽不下这口气,非要你尝尝他的厉害,于是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这刀子捅得很结实,把你的脚筋挑断了,属于重伤。可怜的你吓得半死,以为这家伙要你的命,心想这一百多斤今天就算交代了。幸好警察先生及时赶到,救你于不死。好了,惊魂未定的你等着法院的判决。你以为一定会重刑,无端取人性命,那还得了?可结果是四年!比偷你手提的小毛贼 罪行还要轻一些。你会作何感想?你要是以为这里面有猫腻,法官拿了好处,那就错了,人家是依法判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者,3年至10年,人家判4年,合理而恰当也!

问题在哪里?就在于我们的法律过于轻视人权。

我们的许多法律立法于建国初期,成型于八十年代。我们的革命历史上有轻视生命的传统,更遑论人权。那年月的口号都是一不怕苦二不怕死,要奋斗就会有牺牲,为了国家财产舍生忘死,死都不怕还怕困难么,仿佛什么都是宝贵的,唯独生命不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法律,自然轻视人权轻视生命。文革的时候宣传许多英雄,他们的英雄事迹是什么?就是抢救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有的为了集体的几根木头可以不要自己的命,然后被大张旗鼓地予以歌颂。回想起来,真有些悲催!

如今建国六十多年了,国家强盛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提高了,人民有尊重人权尊重生命的迫切愿望与要求。可我们的法律依旧视民众的人身权利与生命如草芥,是到了该彻底清理法律法规的时候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到底是以人文本。我们说以人为本说得太多了,说得太顺口了。但这里面明显存在一个误区,以人为本就是让老百姓吃饱饭就可以了。而我们大家知道,人权中的财产权固然重要,但财产权之外的各种权利同样重要,有的更重要。比如尊严权,自由权,平等参与公共事务权,亲权,当然还有健康生命权。这些权利,我们的法律彰显的不多呵!一些落后国家从来不说以人为本,但一当民众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对侵权方的判决总是十分严厉,受害者获赔的金额总是天文数字,叫我们的老百姓百思不得其解。我们也应该把口号变为实实在在的行动,从法律上保障老百姓的人权,让老百姓知道自己的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俺不说了,实在有点啰嗦。大爱等专家万一路过,就不要笑了,就当没看见,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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