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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郑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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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从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到2010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13项经济犯罪的死刑,再到此次审议取消9个死刑罪名,关于刑法的每一次修正,特别是关涉死刑,都会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围绕死刑的争议,早已超出司法领域,究其原因,死刑不仅仅关乎正义,并与生命和道义紧密相关。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发展,总有一些法令规则需要退出历史舞台,让法律更具有现代特色和人本意义。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立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在死刑控制问题上作出了一些重要改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为生命多设了一道关卡;又如2010年刑法修正案升高了死刑门槛。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等司法原则,已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当一个社会越来越敬畏生命、越来越意识到生命的至高无上价值时,死刑就会受到更多人的反思。
减少死刑是现代法治进步的体现。这既有利于公民提升对人本身的信心,也是对以暴制暴、复仇思维这种传统思维的纠偏。一个国家和民族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程度,是体现文明与人道主义的标志之一。
当然也要看到,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杀人偿命”曾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民间相沿成习的悠久思维传统。虽然“慎杀少杀”理念折射出与现代文明相契合的法治进步,但当原则遭遇传统观念受到挑战时,当“严惩凶手”的呼声“不小心”左右到了司法时,司法改革难免呈现复杂的面貌。死刑的多寡存废,因此也就不仅是一个刑法问题和法律问题,背后还蕴含着一个国家深刻的文化背景与传统,体现了一个国家和民族对生命价值的认知程度。
中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废除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针对严重暴力犯罪。虽然目前世界范围内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通过法律或者司法实践废除了死刑,事实上,这些国家和地区,死刑的存废争议也经历了漫长过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死刑存废,既要有大原则和大方向,又须考虑国情民意,不能操之过急。
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闭幕,我国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相信司法改革只要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深入,最终就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