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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采访怎么就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转)

(2015-10-17 00:14:25)
标签:

刘伟

王林

国家秘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记者

分类: 时事评论

正常采访怎么就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2015-10-16 陷阱

10月9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被江西萍乡警方刑事拘留,案由为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据了解,刘伟是因采访王林案被抓的。对此,知情人士还从南方都市报打听到,称刘伟对王林案的采访是单位安排的,他还是前方采访小组的牵头人,都是职务行为,南都已经给刘伟请了律师


与此同时,一份刘伟9月14日在单位工作平台发布的工作记录也显示,他此次采访工作曾向单位报备,单位了解并掌握刘伟在萍乡期间的采访活动。此外,刘伟本人此前也考虑到,王林所涉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所以他在“采写过程中一直注重平衡性把握,也一直与律师、警察朋友保持沟通,不断咨询”“谨慎对待”了陌生人对案情的介绍,没有写入稿件


正常的采访工作被指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令人瞠目结舌,也让记者的行为边界再次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只有以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法定方法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该罪才可成立。


但从已知的情况看,刘伟的采访资料均通过问询王林的妻子、律师等人员获得,不存在窃取、收买等行为。至于刺探,更谈不上,因为采访显然包括向相关人员打听。而从动机看,刘伟也绝无获取国家秘密的目的,作为一个记者,他的想法无非就是采访,在第一时间知道王林发生了什么事,家庭由哪些人员构成,王林会不会入狱,可能将被怎样量刑等等,然后向读者披露。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一些案件相关信息的整体发布历来尺度有限,速度有限,记者通常不得不采取全方位的求证措施,如果这也违法,那么还有什么是记者可以做的?


即便王林所涉案件的刑事侦查情况涉密,刘伟不小心跨入了禁区,须知刑法总则中还有一个阐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从其采访行为的效果看,稿件披露的相关事实并没有捏造和夸大,本意也是出于满足大众知情权的需要,是在为报社服务,可以说非但没有危害,反而在第一时间澄清了王林所涉案件的各种谣言,为警方办案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这也就意味着,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来衡量记者对一个案件的报道,混淆采访获取信息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区别,极有可能让后者成为“口袋罪”,并最终成为打击记者采访的工具。事实上,记者的新闻采访工作作为监督社会运转、推动社会进步的“第四种权力”,随着时代的发展,其效用已逐步为文明社会所认知。


鉴于此,希望办案机关正确区分采访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区别,若记者的采访出现不当行为,可及时指出并加以制止,但务必谨慎罗列罪名。同时,建议新闻主管部门制定明确规范,引导记者在清晰的边界内进行采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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