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出台法例规范新闻发言人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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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舜
中国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履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多数情况下他们三缄其口,其发言常常只是念念通稿,媒介素养普遍不高,而人民日报近日更是直斥新闻发言人沦为单位领导的“家奴”。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待改革,改革必须超越这个单一的领域才可能取得真正的突破。我想,很有必要以刘铁男案为契机,呼吁尽快出台新闻发言人法例。
政府机构和知名企业设立新闻发言人,已经成为今日社会的共识。不少地方也都公开了新闻发言人的电话甚至手机。但是“公开”不等于“开放”,很多电话公布了以后,是打不通的,多数新闻发言人仍和古代的小姑娘一样,“养在深闺人未识”,“犹抱琵琶半遮面”,这种现象对现代政府的形象建设是起负作用的,而且也不利于政府与媒体的实时互动。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尴尬的情况呢?表面看,确实是因为新闻发言人屁股决定脑袋,成了所在部门甚至单位领导的“家奴”。新闻发言人的人事关系全在领导手中捏着,想不当“家奴”都难。当日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被举报,还没被调查处理,换成你我当这个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当时在不得不回应且领导授意的情况下,也都只能说举报是“诬蔑”,除非他不想混了。
现在我们都会事后诸葛亮一样说,新闻发言人应该站在执政公义的角度发言,不该成为小利益团体的代言人。那么怎样才能破除新闻发言人屡屡为小团体代言甚至粉饰呢?当发言人的发言脱离了公义的轨道,他们该得到怎样的及时规制和改正呢?目前来说,虽有信息公开条例,但它是针对政府层面的,对新闻发言人个人的职责,尚无专门的明文可依,这些只能靠上级领导的英明决策了,因此,这等于又把发言人往“家奴”的路上拉。
因此,现在最迫切的是出台规制新闻发言人如何履职的法定条例,以法的形式构建制度安排,从根本上划定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因为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新闻发言人本身对身份是缺乏清晰定位和自我确认的,在此情况下,唯领导马首是瞻是最安全的。法例的出台可以给发言人比“领导”更为可靠的保护,像刘铁男一样,“领导”是一时的,法律才是持久可靠的。
就实际情况言,多数新闻发言人往往出身政工系统,并不是党组成员,不掌握核心信息,有时以官话套话甚至假话虚应舆论,往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却独自承担整个社会对该单位的质询与批评,这对他们个人来说也不公平。这项条例不仅可以就发言人的消息来源、发言频率、发言形式、对媒体的义务等作出技术化的规定,使得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开展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他们工作起来才可以更加名正言顺。而一旦出现了问题,也可以马上照章对发言人及其单位进行司法审查和追责。现在这种在道德上指斥其为“家奴”而实际上无能为力的批判,其实是徒有情绪无事无补的。
编辑:朱昌俊 长江商报“长江观察”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