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有法可依亲职教育势在必行
(2022-07-01 09: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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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有法可依
文-王玲艳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起点,对儿童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也在社会文明和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促法》)的实施,意味着家庭教育被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而实施亲职教育则可以助力《家促法》从蓝图规划落到实处。
家庭教育失误严重影响儿童成长发展
“生而不养”严重影响儿童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社会和家长对教育存在片面理解,将孩子的成长责任完全推给学校,一些家长更是将养育重心放在物质投入上,忽视对孩子的陪伴和支持。
“教而不当”的教育错位牺牲了儿童的全面发展。家庭中过度教育的问题比较突出,家庭教育复制和强化学校教育的内容,丧失了自身的主体性、独立性和特殊性,功能弱化为学校教育的附庸。许多家长存在重智轻德、重知轻能的错误观念,忽视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
“冠冕堂皇”的越位忽视了儿童的权利。受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等观念的影响,很多家庭通过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增加孩子考入好大学的筹码。为了保障孩子的学习,家长存在过度干涉、过度保护和过度期望等越位现象。
亲职教育是成为称职家长的专门教育
重申父母主体责任,亲职教育势在必行。《家促法》明确规定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职责,有助于改变家长过于依赖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问题。这种对父母履职的呼唤和激发,需要亲职教育予以推进,使其充分认识到抚养与教育子女是伴随着生育事实产生的天然义务,调动家长主动参与科学养育的学习和实践活动,真正做到在儿童成长过程中不缺位、不越位。
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以亲职教育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在关注父母教育权利的前提下,《家促法》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进而做到“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这些教育观念、养育知识和技能,应当被纳入亲职教育内容体系中,引导家长从思想层面摒弃不适宜的想法和态度,不断形成科学育儿观、教育观,并逐步掌握开展科学的家庭教育的能力。
把握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特点,提升亲职教育的适用性、灵活性。《家促法》指出,家长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围绕家国情怀、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等方面开展家庭教育。这些内容的实施要充分尊重孩子参与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注意运用合理的方式方法,寓教于生活之中,对孩子予以尊重、理解,和孩子共同成长。
家长应参与家庭指导等亲职教育的学习,在做中学;同时也对亲职教育的有效性、适用性提出更高要求,即需要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为不同年龄段孩子的家长提供灵活多样的亲职教育。
亲职教育为《家促法》落地提供有力保障
实现家庭教育功能越来越需要依靠国家政策和社会力量的支持,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家促法》明确了社会各阶层要为家庭教育的开展提供相应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亲职教育的有序开展,可以助力高质量家庭教育体系的建构。
加强顶层设计,对亲职教育进行规范与监督。根据《家促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对家庭教育市场进行规范引导、积极培育并对实施动态进行监督,规范亲职教育的标准,提升亲职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从而为家庭提供科学合理的服务。
利用学校资源,推进亲职教育专业化队伍建设。《家促法》指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师资、场地、服务等方面的支持。这意味着推动家庭教育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需要发挥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作用,在课程中开设家庭教育相关学科,培养家庭教育方面的专业师资和研究人才,为亲职教育输送高质量人才;需要科研机构为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引;需要社区、社会公益组织等团体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吸纳社会多方力量参与亲职教育,回应并服务更多的家庭需求。
坚持教育公平,推动亲职教育向弱势儿童家庭倾斜。弱势儿童的家庭状况关系到全社会的稳定和谐,政府应出台包括家庭教育指导在内的一揽子关爱服务政策及项目,而亲职教育作为其中重要的实施手段,应当优先向这些家庭提供资源和支持,建立健全弱势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救助,切实保障这类家庭的父母教育权和儿童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