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受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研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同年,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专门统筹领导相关工作;12月财政部与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随后,财政部与中央编办联合出台《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与中央政策相呼应,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随着这一系列重大改革行动的推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全国全面推开。
政府购买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既改变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也使得政府与社会关系逐渐发生变化。它打破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逐步开放一部分公共领域让社会力量参与进来,提升了公共服务的效率。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纵向发包和横向竞争的行政体制下,在政府积极推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同时,由于旧的理念、体制、机制的束缚,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这些具体体现为:一是稳定性差,购买服务尚未纳入法律法规,地方性的规定也各行其是,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保障;二是随意性强,购买服务缺乏总体规划和相应的程序规则,公开竞争未成为一般原则,信息不公开、标准不清、责任模糊,购买成本难以控制,评价和监督机制也不完善;三是工具性强,许多地方重项目不重组织、重形式不重内容、重结果不重过程、重当下不重未来,使得购买服务往往停留在应用的工具层面,难以提升到战略高度。各地方政府为了体现积极响应中央政策的态度,争取横向竞争获得优势,不顾实际情况大搞购买服务,似乎任何公共服务都可以向社会购买,甚至一些政府职能之外的服务在锦标赛制下也会被列入政府购买清单,以至于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本质特征和购买范畴,使购买服务产生了失败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购买过程不透明不公平的竞争风险;二是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风险与合同签订后的道德风险;三是因购买双方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合同实施风险;四是因购买失败导致公共利益受损风险。
随着购买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的迅速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有迅速放大和扩张的趋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产生了较高的失败风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水平也参差不齐。为降低风险,改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推进购买过程的公开透明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尽可能采用竞争性投标的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在招标过程中,确保招标的公正性,保证招标工作公开、透明、规范、防止暗箱操作,将购买双方置于整个社会的监控之下,是购买主体与购买对象都受到监督的制约,避免出现监督缺失的空白地带。引入招标听证制度,防止招标和听证过程走过场导致流标。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风险评估信息公开制度,将风险评估活动从“暗箱”转到“阳光”下。
第二,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终极责任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风险估都以合同为依据,针对特定具体的服务,特定的对象,尽可能做到对每项外包的服务展开绩效问责。政府尽管采取外包、凭单制、特许经营等方式将公共服务的生产转交给市场和非营利组织,但最终的责任必须由政府来承担,政府始终是公共服务的终极责任人。
第三,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象进行细分,建立差异化的购买风险指标评估体系。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风险评估体系,无论政府的购买对象是事业单位、企业还是社会组织,大都采取同样的风险评价标准。然而,他们之间是存在显著差异的,事业单位缺乏活力亟待改革,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社会组织虽然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特征,但发育不足。因此,政府的购买风险评价标准也应该根据不同的对象来设置,建立差异化的评价体系。
第四,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价反馈机制,谨防评价中的形式主义。对风险评估结果的反馈对于整个购买服务非常关键,反馈是推动政府自身行政改革和防范风险和提高购买绩效的重要参考;每一次风险评估都会表达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此建立信息数据库,通过反馈机制,可以进一步解决活改进
第五,加强合同执行的监管。改变以往行政监管的方式,以经济和法律的监管方式替代,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法律制度,保障政府购买有效实施。与此同时,鼓励市场竞争,将监管机制与竞争机制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防范可能出现的购买风险,并及时研发合同违约时的公共服务替代机制和事后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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