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科严重的谜语人——读范·达因《班森命案》
(2022-09-16 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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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读书笔记 |
在阿瑟·柯南·道尔(Arthur Conan Doyle)创作了最知名、影响最为深远的大侦探夏洛克·福尔摩斯(Sherlock Holmes)后,掀起巨大的侦探小说热潮,并形成了二十世纪二十年的到四十年代的侦探小说黄金时代。
如果说柯南·道尔是西方侦探小说的第一代作家,肇始了短篇侦探小说热,阿加莎·克里斯蒂(Agatha Christie)和本书作者范·达因(Van Dine)等则是第二代,创立了长篇侦探小说的诸多模式,至于第三代的代表人物则是埃勒里·奎因(Ellery Queen),根基稳固,集于大成。
本书是范·达因的第一部侦探小说,为了求变,书中侦探与福尔摩斯式的侦探有很大区别,所以本书的优点和缺点都很明显。
故事中的作案手法干脆利落,深夜某富商在家中坐着阅读时,凶手正面对着他的脑袋开了一枪。主角菲洛凡斯(Philo Vance)与他的检察官朋友参与侦查,可在检察官和警官的调查下,发现涉案人员几乎都有可能作案。而菲洛凡斯凭借敏锐的观察早已锁定真凶,不动声色地引导着朋友,终于成功抓获凶手。
个人感觉,本书有些英国式,可能是早期侦探小说创作中心在英国的缘故。但书中人物的绅士风度过于做作,且作者很辛辣地对所谓上流人士的虚伪和繁文缛节进行了讽刺。
书中的破案小组主要有四人,检察官、警官、菲洛凡斯和范·达因——是的,作者将自己的笔名作为书中人物出场。但不得不说,范·达因这一人物在书中全无用处,仅仅作为“我”来旁观和描述情节发展。他甚至不是华生,虽然全程参与,但没有半点自己的观点和行动,完全是一个透明人,仅满足了小说第一人称的需要。
作为官方人士的检察官和警官,在作者笔下业务素质极为低下,他们身后的刑侦系统也显得十分落后和无能,他们没有系统的办案方法,只会被人牵着鼻子走,甚至让人觉得他们只是要随便找个有点嫌疑的人指为真凶,然后就草草结案,皆大欢喜。或许作者是为了突显主角的英明神武,但这种强行降低配角智商的行为并不高明。
而书中最重要的角色,侦探菲洛凡斯,恐怕并不讨喜。他在设定中是一个俊朗的年轻人,擅长运动、精通时尚、热衷艺术、洞察心理,“我” 范·达因则是他在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读书时仅有的好友,在他继承大笔财产后成为他的专职律师。
在故事中,凡斯显得傲慢自大,总以一副高高在上的戏谑态度对待因案情而苦恼的朋友,每当朋友提出自己的观点,他就摆出“我早已知道真相,你错了”的嘴脸,一直在强调自己知道真凶,但就是不说,并故弄玄虚地做出毫无用处的引导姿态。虽然侦探总是隐瞒自己的发现和想法、直到最后才道出真相是侦探小说的固有模式,但凡斯的这种行为实在太多,且态度含鄙,就令人生厌了。而他的朋友则在作者的设定下,对他保持最大限度的宽容,并因为不知何来的深厚友谊和信心,坚持认为“如果他不说,一定有不说的理由”。但作为读者的我则是一肚子郁结,只想高呼一句:“谜语人滚出哥谭!”
范·达因是笔名,作者的原名是威拉得·亨廷顿·莱特(Willard Huntington Wright)。在侦探小说领域,他提出的“范·达因二十准则”远比他的侦探小说作品知名度广、意义重大。
关于作者的介绍中,称他在1923年病倒并进行两年多的疗养期间,通读了2000本以上的侦探小说,萌生自己写作的念头,于1926年创作了本书。我猜,这2000本小说中,肯定有相当一部分是水准低劣之作,但也为他提供了极为广阔的视野,才会让他总结出旨在规范侦探小说写作的“二十准则”。
这套准则不是教人怎么写侦探小说,而是告诉人不要怎么写。如果严格按照准则来创作,大概能创作出小圈子喜爱的纯粹侦探小说作品,但无法出现阿加莎·克里斯蒂和埃勒里·奎因这样的大家。总的来说,这些准则可以是参考,但不该成为教条。
由于福尔摩斯过于经典,后世想要翻越高山,只能另辟蹊径。范·达因和克里斯蒂一样,都将探案的侧重点由外在的线索转变为内在的心理,不过克里斯蒂更重视人性描写,写作手法高超,作品可读性很强,范·达因则是纯粹的心理研究。凡斯不重视动机,完全蔑视物证和人证,只通过凶手的行为来分析其心理,进而在涉案人员中锁定真凶,所以他才会宣称“到达命案现场五分钟就知道凶手是谁了”。
有的侦探是知道凶手后,通过反推找到证据,但凡斯很鄙视证据,认为证据只能造成误导。确实,在本书中,几位涉案人员都被调查出能将他们置于嫌疑之地的证据,但这只能说是证据不足。他的做法是不断否定警察得到的证据,最后剩下真相。
凡斯的这种自由心证主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程,而他也在一直抨击刑侦和司法流程。我一直认为,很多侦探在证据和线索并不充足的情况下,通过分析指定凶手的行为,可能有不必为此负责的因素,官方确定凶手需要证据充分,侦探只需要逻辑严密。所以,作者创作有官方背景的侦探和私人侦探,在写作上必定截然不同。
我得承认对本书有些苛刻,实在是因为被人泄密的缘故。在阅读本书前,我在网上查找其他读者对本书的评价,结果有人贴了一张某个版本的封面,上面仅用一句话就泄漏了案件的真凶,实在叫人哭笑不得。
总之,本书在推理上是够格的,在模式上是创新的,但主角实在过于欠揍。而本书完全摈弃外在证据,独尊内在心理的做法,也是创新过程中的过犹不及。
(《班森命案&班森杀人事件》(The Benson Muder Case),美国作家S. S.范·达因(S. S. Van Dine)著,陈曾纬译,朝华出版社 2005年5月出版。)
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中午
附:范达因二十则
一、必须让读者拥有和侦探平等的机会解谜,所有线索都必须交代清楚。
二、除凶手对侦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该刻意欺骗或以不正当的诡计愚弄读者。
三、不可在故事中添加爱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绪干扰纯粹理性的推演。我们要的是将凶手送上正义的法庭,而不是将一对苦恋的情侣送上婚姻的圣坛。
四、侦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员不可摇身变为凶手。如此等于拿一分钱铜板,说它是五元金币一样,这是不实的陈述。
五、控告凶手,必须通过逻辑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没有合理动机的嫌疑犯自白。以后者的方式破案,无疑是故意驱使读者到一个不可能找到答案之处搜寻,等读者失败回来之后,才告诉他们答案从头到尾在你口袋之中。这样的作者,不会比一个笑匠好到哪儿去。
六、推理小说必须有侦探,侦探不侦查案情就不能称之为侦探。侦探的任务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线索,再根据这些线索找出那个故事一开始时就犯下恶行的人。如果侦探不能经由线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终结论,那就如同偷看算术课书后才解答的小学生一样,不算真正解决了谜题。
七、推理小说中通常会出现尸体,尸体所显露的疑点愈多愈妙。缺乏凶杀的犯罪太单薄,分量太不足了,为一桩如此平凡的犯罪写上三百页也未免太小题大做了。毕竟,读者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必须获得回馈。美国人本质上比较富于人性,因此,一桩凶狠的谋杀案会激起他们的报复之念和恐惧心理,他们希望杀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当一个“恶毒” 的谋杀案发生时,再温厚的读者都会怀抱满腔正义热忱地来追捕凶手。
八、破案只能通过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说而言,魔术、求神问卜、读心术、降灵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为禁忌。一个根据理性创作的推理故事,读者才有公平的机会参与斗智,但若和神异的世界竞争,甚至跻身四次元的形而上世界缉凶,读者等于在起跑点就注定输了。
九、侦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说,负责真正推理缉凶的主角,就像古希腊战争剧中的解围之神deus ex machina一样,是独一无二的。为解决一个谜题而搬来三四名侦探,只会分散阅读的乐趣,打乱逻辑推理的脉络,更会不当地剥夺读者和侦探公平斗智的权益。侦探人数超过一名,读者会弄不清谁才是他真正的竞争对手,这就像让一名读者单挑一支接力赛跑队伍一样。
十、凶手必须是小说中多少有点分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说,凶手必须是读者有兴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说进行到最后一章,才将罪名加在一个陌生人,或一个无足轻重的角色身上,那等于是作者自认无能,不配和读者斗智。
十一、那些做仆人的,比方说管家、脚夫、侍者、管理员、厨师等等,不可被选为凶手。因为这样的凶手太明显了,太容易被找出来,这样的处理实在无法令人满意,读者也会觉得浪费时间。凶手必须是值得花时间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怀疑的那个。要是凶手果真是某个卑微的奴仆,那作家实在没必要把这种故事写成书,让世人铭记于心。
十二、就算是连续杀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当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谋,但务必只让一人挑起全部的罪行责任,读者的所有怒火必须集中于单一的反派角色身上。
十三、推理小说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组织、帮会或黑手党之类的犯罪团体,否则作者等于在写冒险小说或间谍小说。一件完美而悬疑的谋杀案,若被这么一大批人马搅和的话,那可就无可挽回地完蛋大吉了。当然,推理小说中的凶手仍应该有他正当的逃命机会,但如果让整个庞大的秘密组织为他撑腰(如无所不有的藏匿地点或大批人马的保护),那显然又太过头了。相信一个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在与侦探对决时,不会让自己披上一身无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场。
十四、杀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须合理且科学。也就是说,推理小说不允许采用伪科学、纯幻想或投机的机关装置。举例来说,谋杀案的死者被才发现的新元素如超镭所杀,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极其罕见,甚至是作者凭空想像的毒药害死,这也不行。一个推理小说作家必须限制自己在毒药方面的想象力,所用的毒药不得逾越寻常药典的范畴。如果作者天马行空于想象世界,漫无禁忌地翱翔于不存在的时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说的界限了。
十五、谜题真相必须明晰有条理,可让有锐利洞察之眼的读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后,读者若重读一遍小说,会清楚地发现,破案的关键始终摆在他眼前,所有的线索也无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侦探一样聪明的话,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当然了,这样的读者的确是存在的。我对于推理小说所持的基本理论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说的架构写得够公平合理的话,要读者无法自己发现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预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读者和作者一样机灵。若是作者有足够的运动精神,将犯罪的计划和线索都在书中诚实地描述出来的话,这些敏锐的读者就可以和书中的侦探一样,经由分析、推理和消除法将嫌疑犯指认出来,而这正是这场游戏的趣味所在。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学的读者,对于看推理小说不会感到脸红的原因。
十六、过长的叙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过度的气氛营造或是在一些旁枝末节上玩弄文字,都不应该出现在推理小说里。这些在犯罪的记录和推理的过程中完全不重要。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陈述问题,并经由分析将问题作出圆满的推论。而这类文字只会阻碍情节的发展,并将不相干的事情加进主题里面。当然,必要的叙述和人物的描写可以使小说更为逼真。当作者将故事描写得非常引人入胜时,可使读者的情绪完全投入在剧情的发展和人物的刻画上,就这一点而言,作者已经将纯文学的技巧和犯罪事件所需具备的真实性相容,并发挥到同等的境界了。写推理小说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情,读者看它并不是为了华丽的词藻和风格,也不是为了绚丽的叙述和情绪的投射,而是为了刺激脑力所做的心智活动——就像是他们去参加球赛或玩拼字游戏一样。若在一个棒球比赛中,在换场时间对球员讲述球场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丽,这如何能激励球员们想要赢球的心呢?若在猜字游戏的词汇里掺杂着语言学的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艰涩字眼,这样只会使猜谜者在玩游戏的时候变得焦躁不安。
十七、不可让职业性罪犯负担推理小说中的犯罪责任。至于那些钻空门的小偷恶棍所做的坏事则是警察的责任,不是作家和杰出的业余侦探的事,这类犯法的事属于刑事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应该出自教堂中某个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闻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十八、在推理小说里,犯罪事件到最后绝不能变成意外或以自杀收场,这种虎头蛇尾的结局,等于是对读者开了一个不可饶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买了这本书,发现里面的内容全是骗人而要求退钱的话,任何公正的法院都会站在他那边,而将这位欺骗了忠实读者的作家予以严惩。
十九、推理小说里的犯罪动机都是个人的。至于国际阴谋和战略的政治游戏属于另外一种小说,举例来说,像是特务组织之类的故事。谋杀的情节,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读者的日常生活经验,使他们压抑已久的欲望和情绪有所宣泄。
二十、以下列出几项常用的方法(顺便也把我这些规定凑个整数),这些方法都已经被用烂了。一个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说家通常都不会再次使用,因为所有的推理小说迷对于这几种方式都再熟悉不过了。谁要是用了它就等于是承认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创意。
(A)把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烟头,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烟品牌做比较,借此找出凶手。
(B)假装受害者的鬼魂显灵,吓得凶手自己招认。
(C)伪造指纹。
(D)用假人来制造不在场证明。
(E)因为狗不吠,表示闯入者是熟人。
(F)一个无辜的人被认定是凶手,结果原来他是凶手的孪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长相极为酷似的亲戚。
(G)用针筒注射或是在饮料中放入迷药。
(H)警察破门进入一间上锁的房间之后,谋杀才真正开始。
(I)用相关字来测试是否有罪。
(J)使用密码或密语,最后被侦探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