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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女儿炫富县长又出昏招

(2012-02-22 21: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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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按:大学同学现在贵阳一所大学任教授,近日来电话述及家中被强拆一事,希望我能转发其所撰事件过程。我理解他的无奈,强拆违法,人所共知,但地方政府出于利益,往往置天理国法民情于不顾,吾等屁民,又奈权力何?对此,公众早已司空见惯,见惯不惊。我对同学说,依今日政出多门、权力沙化的形势,诉诸舆论未必能解决问题,除非逼死了人!不,即使强拆逼死人,在今天也不是新闻了。但我愿转在自己的博客里,非惟同学之情,亦属义愤之举。博友若有相似经历,或可有所共鸣,若无此经历,就当故事看吧。但愿中国能实现真正的法治,有效地限制公权力,维护私权利,则民族幸甚,中国幸甚!
 
 

网传女儿炫富县长又出昏招

政府抢百姓    理由太荒堂

锦屏县政府抢民财肆无忌惮

 

提要:贵州省锦屏县城的龙家在县城黄金地段有两间带两个经营门面的祖传私房,十一年前被锦屏县政府在旧城改造中拆除,至今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最近县政府终于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龙家的安置补偿问题作出了答复,住房部分在地段上与原房屋有天壤之别而且要龙家出钱买回,经营门面部分则不再考虑,实际上是被县政府活生生抢走了,政府认定的理由也亏他们想得出来,居然是龙家主动放弃了权利,而想得出这种荒堂理由的主管副县长就是前段时间网上盛传其女儿炫富的尤成华。

遗留问题本末

龙家祖居锦屏县城,在县城黄金地段有两间带两个经营门面的祖传私房,分属黄友秀和龙绍平两个户头。黄友秀与龙绍平是祖孙关系,实际上是一家人。一九九九年四月,锦屏县政府对龙家所在的地段进行旧城改造,龙家的两个经营门面和住房在改造范围,因而面临拆迁。应该特别指出的是,这次旧城改造并没有房开商介入,由县政府直接与老百姓争利,因而县政府制定的拆迁文件有一些抢劫性条款,诸如“被强行拆除的不予安置补偿”、“县城已有住房者不再安排住房”(即不予安置)等公然写进了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龙家当时只有年过七旬的龙绍平和年过九旬的黄友秀在家,龙绍平老人在按县政府要求主持拆完旧城改造扩宽路面须拆除的部分房屋后一病不起,再也无力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的其他部分,于是引来了政府的强行拆除。当时主管旧城改造的副县长闵启华调动了包括公检法和武警在内的几百人,将病中的龙绍平老人抬到雨中而导致其病情加重,一个月后即去世。

众所周知,强行拆除不过是拆除的一种手段,并不影响安置,因而这里有必要提一下当时旧城改造指挥部对这一片区的安置形式。旧城改造指挥部为所有被拆迁户制定的安置方案一为政府修建向被拆迁户出售,二是统一规划由被拆迁户交纳高昂土地出让金后联片自建,龙家所在片为联片自建。按照县政府文件的抢劫性条款规定,龙家在被强行拆除后不能得到安置权,但这样的处理显然会留下后遗症,因而指挥部传下话来,只要龙家写出被强行拆除的“认识”(即检讨),仍可参与联片自建。龙家为了获得安置权,强忍失去父亲的悲伤,屈辱地写下了所谓“认识”,但指挥部下达的同意龙家参与联片自建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将龙家的两个门面作为“公共楼梯间”,并规定“逾期不办理,作自动放弃自建处理”。当时指挥部的“统一规划”是这一片各家宅基地的一楼为各被拆迁户的门面,二楼以上是统一安排的成套住房,龙家两套住宅原宅基地均被规划为公共楼梯间,这样就使龙家陷入无论办不办都被抢走经营门面的境地:办理手续,意味着不再拥有经营门面;不办理手续,会被视为自动放弃。龙家只能忍气吞声向指挥部提出,不同意将两个门面都作为公共楼梯间,因为这一片有三间公房,作为公共楼梯间绰绰有余,完全可以保证各被拆迁户都得到门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一口气吃掉我们两个门面,但未得到允许,龙家只能“逾期不办理”。这就是县政府最后说龙家主动放弃安置的理由之一,只是捏造了“也未口头或书面向指挥部说明原因”的事实,当时龙家三兄弟齐齐到指挥部向指挥部主要人员杨通华(当时的城建局长)提出不同意将两个门面都用作公共楼梯间并递交了书面意见,不知是杨通华别有用心当时隐瞒不报如今又作伪证还是县政府特意否认。拆迁户一个萝卜一一个坑,挤走两户自然会空出两个坑,指挥部人员可以有利可图,后来杨通华在旧城改造范围内莫名其妙拥有了房产也是不争的的事实,其中奥妙杨通华局长最为清楚。总之,县政府最后认定的这次龙家“放弃”,是以抢走两个门面为前提的,而且,后来指挥部修改了自建方案,不再是单元式建设因而不需要公共楼梯间,龙家不接受的因素已完全排除,指挥部也没有同意龙家参与自建。龙家多次向县委、县政府书面要求参与连片自建“经协调未果”(有当时县委书记和省“三讲”督查组成员的书面证明材料)。

龙家在安置无望的情况下只能以鸡蛋碰石头的心态作最后一搏——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求获得与其他被拆迁户同等的安置。行政诉讼须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因而诉讼的焦点集中在强行拆除是否合法上。当时的背景下,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尽管龙家可以指出若干条政府违法强行拆除的理由,诸如不按时提供证据和依据(案:据最高法院同法解释,此举应该认定为无证据或无依据,而且这里的“应该”当理解为“必须”);没有合法的拆迁公告(案:依法应由县建设局发布拆迁公告,但本案建设局从未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是一九九九年八月底而政府在六月就实施强行拆除等,中院和高院仍然判决政府行为合法。只是高院的唐黔生法官良心并未完全泯灭,在这份倾向性非常明显的判决书中也提出了“鉴于被上诉人对两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存在合理性的问题,应由被上诉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虽然龙家要求取得与其他被拆迁人同等安置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法院的判决也从一个侧面指出了剥夺龙家的安置权是不合理的。但是县政府无视法院判决的合理条款,仅以众所周知的原因造成的判决结果为依据就以“法院判决了的”为由不再理睬龙家的安置问题。其后的“三讲”中,在联片自建尚未开工的情况下龙家找了省“三讲”督察组及当时的县委书记要求参与联片建房,但部分别有用心、大权在握的官员(证据确凿)仍然以“谁接纳谁负责”的强硬态度堵死了龙家的安置之门,龙家的合法私产就这样被公然抢走了,而抢劫者竟然理论上是人民政府,当地人称之为“没收”, 朗朗乾坤,龙家何罪之有而堪当“没收”之名!

不过也应该承认,指挥部在2006年确实也向龙家下达过“安置”意见,就是由龙家出钱从指挥部购买一套108平方米的住房,这个安置意见所说的住房面积不到龙家原有房屋的一半,且是出钱购买,又吃掉了原有的两个经营门面,地段也不能与原房屋相当,这与全部抢走差别并不大,龙家自然不接受,这也就成了如今县政府说龙家主动放弃的第二个理由。

问题的重新提出

20088月,中央开展了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给龙家的房屋问题带来一丝生机,毕竟,无论哪一部法律都受到保护的私有财产不可能这样不明不白地就没了,特别是不可能被人民政府抢走了,于是龙家又提出了安置补偿问题。应该说,这次县委县政府的态度是积极的,当即安排了建设局处理此事。当年10月,由建设局主持召开过沟通会议,会上,建设局一方开始有了龙家主动放弃的论调,龙家当即提出了如下反驳意见:1)龙家强忍刚失去父亲的悲痛屈辱地写了所谓“认识”,足可证明龙家希望能得到与其他被拆迁户相同的安置权;2)指挥部将龙家两间门面都划作公共楼梯间明显有失公允,龙家仅仅是不同意两个门面都作公共楼梯间而不是放弃自建;3)正是指挥部剥夺了龙家的自建权龙家万般无奈才以微弱之力与强大的县政府打行政官司,而且龙家最主要的诉讼请求就是获得与其他被拆迁户一样的安置权;4)原省“三讲”督察员某领导和原县委书记的证词,足以证明龙家一直到“三讲”时期都还在努力争取安置权,当时联片自建尚未开工,而楼梯间的问题已不存在:

5)其后指挥部提出的购买一套住房的所谓“安置”太过不合理,龙家不同意理所当然。综上,是县政府执意剥夺龙家的安置权才造成了这个遗留问题。会上无人提出异议。

当年12月,县建设局下达了答复意见,总结下来就是两条:其一是按当年的文件精神龙家不能获得安置,其二是龙家主动放弃了安置。答复中没有提及处理意见,但私下里告知仍是购买一套住房。龙家当即提出不同意,理由是答复依据的是锦府发[1999]15号文件,这个文件是明显的违法文件,1999年锦屏县政府制定的《锦屏县城镇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即锦府发[1999]15号文件)声称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的,而国务院该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规定了县级政府没有这个权力,因此,锦屏县政府的所谓《办法》是违法制定的,没有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能用来作补偿依据;答复的前提是龙家自动放弃了安置补偿,而事实是龙家从来没有放弃过安置补偿的要求。

其后县建设局在书面和口头都坚持这个意见,即以锦府发[1999]15号文件为依据,以龙家自动放弃为前提,只是可购买的住房由一套提高到两套,况且仍然是“购置”而不是“安置”,至于购买住房的地段,则虽然书面上称“地段和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私下里则称已安排在离县城三公里的地方,经营门面的问题则坚持不考虑,因而一直没能解决问题。201112月,县政府终于出面下了《复查意见》,其实也就是老调重弹:以锦府发[1999]15号文件为依据,以龙家主动放弃为前提,考虑高院判决有安置补偿不合理的表述,同意龙家在离城三公里的地段(案:地段意见上没写清楚,仅为口头表示)购买两套安置房,经营门面就此消失。龙家不同意这个意见,遗留问题仍然遗留。

县政府行为质疑

政府行为实际上由某些官员来实施,但这些官员理论上代表政府,龙家失去了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前期由闵启华副县长主管,造成遗留问题;后期由尤成华副县长主管,解决遗留问题。官员操作不当,损害的是政府的形象,降低的是政府的公信力,我们仍然只能称之为政府行为。

龙家的房屋是合法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私产,政府在拆除后利用政府公权不合理地安置补偿,政府的行为不是抢劫行为是什么行为?如果说“抢劫”这个词贬损力太大,我们用稍微好听一点的单音词“抢”替换一下。政府抢民财,这连封建社会的官员也不大敢明里出手,而如今却公然发生了!

本应属于龙家的宅基地现已被原拆迁指挥部、县建设局官员亲属所强占,这是客观的既成事实,可见当时旧城改造过程的猫腻。

遗留问题的形成,前期官员有为了政绩、工作等堂而皇之的理由,但出手抢了民财是客观事实,造成了民财被抢的客观结果,往好听一点的说,至少也应该称为政府的工作失误。即使是最“仁慈”的时候,即在龙家屈辱地写下“认识”后被允许参与自建的时候,仍然是以抢走龙家房屋价值最高的部分——两个经营门面为前提,以此来逼迫龙家“主动放弃”。在不存在公共楼梯间的问题后就无论如何不允许龙家参与自建了,这固然是指挥部不折不扣地执行锦府发[1999]15号文件中“被强行拆除的不予安置补偿”和“县城内已有住房的不再安排住房”(案:指龙家二女儿此前有一套40平米的房改房)等抢劫性条款的结果,但也不能排除某些官员别有用心的目的。被拆迁户一个钉子一个眼,挤走两房,必然空出两个名额的地盘,最后落入谁手?如此黄金地段的经营门面不是谁有钱就可以拿到的,指挥部人员也不好公然占据,但其中肯定猫腻重重,要查才知,而只有政府才有权调查。不可否认的是,当年指挥部的主要人物、县建设局的杨通华局长本住在离旧城改造区八杆子打不着的城郊,事后在旧城改造区拥有了房产(案:虽然不在龙家所在的联建片),无怪乎他要出面证实龙家“逾期未办理(案:这是事实),也未口头或书面向指挥部说明原因”(案:这是弥天大谎)。

往届政府越权制定违法文件,执行抢劫性条款,可以既往不咎;今届官员并没参与此事,谈不上责任,但龙家的合法财产被抢则是客观事实,今届官员既然代表的是同一个主体,如今朗朗乾坤,违法必纠是基本原则,解决遗留问题挽回恶劣影响是你们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今届政府要将抢劫民财进行到底,甚至可以连省“三讲”督查组及县委书记的证言都可以不顾,而偏信有切身利益的部分官员的说辞,找了一块 “龙家主动放弃”的遮羞布,这块遮羞布于法律、于情理、于事实都说不过去,根本遮不了羞。从法律角度看,锦府发[1999]15号文件是越级违法制定的,部分抢劫性条款与宪法精神相抵触,是无效文件或条款,县政府原来和现在的所谓“安置补偿”都以抢走龙家私房中最具价值的经营门面为前提,与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精神背道而驰,龙家不接受理所当然,不能把龙家不接受被抢说成是主动放弃,这与抢劫嫌疑人不能因为钱财是被抢者自己拿出来的或是因为没把被抢者抢光就否认抢劫原理相同;从情理上说,人们一生辛勤劳动,有人甚至违法乱纪,都要去获取财富,龙家自身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私有财产绝不会主动放弃;从事实角度看,龙家列举的五条证据已充分表明了龙家从来没有主动放弃过,就连县政府的《复查意见》也承认龙家打官司的诉讼要求之一是“获得具有与三江镇同时被拆迁的部分被拆迁户一样具有在原宅基地重建住宅的权利或是判令被告按原告被拆除的经营门面和住宅相同的面积对原告给予安置”,白纸黑字,又哪来“自动放弃”之说?

《复查意见》是县政府作出的,要说主管的尤成华副县长和县政府的其他官员不知所据的文件和条款违法,不知所认的事实有误可能小看了这些官员,他们之所以要将抢民财进行到底,无非就是一个仇民心理在作祟,而如果官员怀抱的是仇民心态,构建和谐社会从何谈起?想要这样的官员为民谋利大概是奢望了,但我们还是希望你们不要再公然利用公权强抢民财,至少不要找如此荒堂的理由,不要作得这样肆无忌惮,如果这个希望也是奢望,恐怕你们就不是汪洋书记口中的“人官”了。如此行为,让我们不得不怀疑,我们这些“公仆”的子女是否真正可以在如此“公仆”庇护下炫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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