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分配引发质疑 村民维护集体财产无果
(2012-10-15 16: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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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本报记者 李远方
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的一起征地拆迁中,被拆迁对象是两个村办集体企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这两个企业的拆迁补偿款理应归村集体所有。但是,最后的分配结果却是,绝大部分的拆迁补偿款落入他人腰包。村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却让村民们产生了更多的不满。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即被拆迁人)是被拆迁对象的所有权人,享有依法获得拆迁补偿的权利。而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的一起征地拆迁中,被拆迁对象是两个村办集体企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这两个企业的拆迁补偿款理应归村集体所有。但是,最后的分配结果却是,绝大部分的拆迁补偿款落入了他人腰包。为了保护集体财产不被侵犯,当地村民们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至今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
补偿款分配引争议
“2010年初,唐山市丰润区政府进行浭阳新区建设,我村被列入拆迁范围之内。我村集体所有的村办企业龙腾电镀厂和汽车修理厂也在被拆迁之列。按照当时的拆迁补偿规定,这两个村属企业的拆迁补偿款是330万元,可实际上村里只得到79万元,其余的251万元落入他人腰包。”
向记者反映问题的是丰润区丰润镇小陈庄村的大部分村民。他们表示,本应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办企业拆迁补偿款,落入了承包人王凤军手中。村民王凤军承包的龙腾电镀厂于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2010年1月8日,小陈庄村两委会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前提下,擅自决定将电镀厂继续由王凤军“临时经营”,双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而征地拆迁就发生在2010年3月8日。
村民们提出,根据《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必须经村民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并半数以上通过。集体资产经营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方式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那么,小陈庄村两委会为什么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决定让王凤军在合同到期后“临时经营”?
国务院颁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明确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具体到本案,村集体才是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应当补偿给村集体而不是其他人。王凤军仅仅是上述两家村办企业的承包者,不是企业的所有权人,为什么能获得大部分拆迁补偿款?
另据村民们了解,两个村属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项目包括如下几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设备搬移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根据村里与王凤军签订的承包合同,地上的建筑物归村里所有,补偿款当然应归村集体所有;至于设备搬移补偿,由于被拆迁企业的设备归村里所有,而承担搬移的职责也是村里,因此,设备搬移的补偿款也应当归属村里。退一步讲,即便这两个企业有一部分设备属于承包人,但当承包合同到期或终止时,作为承包者理应无条件搬走设备,不存在要求发包方向其支付搬移费用的道理;另外,企业停产停业最大的受损者就是企业的所有权人,该部分损失的大部分怎能不归企业的所有权人享有?
http://www.cb-h.com/news/gc/2012/1015/121015236CFA9KBDEA71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