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再报药品出厂价不靠谱
(2012-04-11 09: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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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3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报送至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3月31日《京华时报》)。
全国政协委员董协良在揭露药价黑幕时曾说:“国产的心脏支架,出厂价不过3000元,可到了医院便成了2.7万元;进口的心脏支架,到岸价不过6000元,到了医院便成了3.8万元。”很多药品的暴利已经超过了贩毒,也让原本以降低药品暴利为目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成了笑话。
如果药品中标价降不下来,光是严禁医生收受药品回扣,显然还是解决不了高药价和看病贵问题。这次国家发改委终于注意到药品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并采取措施解决,自然是一件好事,值得肯定。
但是,让中标者自报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再与中标价格核对看是否差距过大的规定,则有点不切实际。厂家会在明知报真实出厂价可能导致中标资格被取消的情况下说真话吗?而已经在药品招标过程中放过一次水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想必也不会认真审核厂家提供的材料,否则在药品招标时就应该发现厂家报价明显偏高,存在串通投标,故意抬高中标价的问题了。
要解决药价过高的问题,就必须完善药品招标制度,公开定价程序和招投标全过程,引入社会监督,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至于沦为一场“秀”,真正挤出药价中的水分。而不是在中标结果出来后才搞马后炮,让厂家报出厂价。否则就算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不考虑药企可能的“孝敬”,光为了自己的面子也不会去改变中标结果。除非又有医药代表不慎遗失了有出厂价和药品回扣内容的U盘,要想取消出厂价中标价悬殊药品的中标资格,还真是一件难事。
报送出厂价格信息,理应在药品招标前完成,以便有关部门在确定中标价前作参考,而不是事后才报送。按常理来说,药品的中标价非但不应高于正常的出厂价,反而应略低才对。毕竟中标药品的采购规模更大,厂家理应让利。这也可以防止厂家将出厂价与中标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用于收买主管部门官员,给医院和医生回扣。药品中标价是否合理,国家发改委不能只盯着厂家,而应加强对主管药品招标采购的地方发改委、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与问责。他们能认真履职,不在药品招标过程中“放水”,高药价才真有可能降下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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