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企业破产中在途货物的处理
(2024-07-17 15:27:55)
标签:
法律 |
分类: 有关法律 |
企业破产中在途货物,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出卖人取回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
- 出卖人对在途货物的取回方式
- 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
- 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 在途货物到达管理人后,管理人应予准许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情形
- 出卖人对在途运输的标的物以上述方式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
- 或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
- 出卖人未及时对在途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再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