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企业破产中的非正常收入
(2024-07-03 1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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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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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中的非正常收入认定
- 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 绩效奖金
-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 其他非正常收入【包括侵占债务人的财产】
-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资金”、“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形成的债权,依据”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进行处理
- 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 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