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变更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2024-06-18 14:27:14)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破产申请受理后,下列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
二、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合法途径
  • 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
  • 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
三、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的处理
  • 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
  1.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3.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四、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的相关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
  • 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财产
  • 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返还财产
  • 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