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管理人提起诉讼法院应支持的情形
(2024-06-05 18:35:03)
标签:
法律 |
分类: 有关法律 |
一、管理人的下列诉讼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依据企业破产法33条规定提起诉讼,主张下列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债务人财产的诉讼情形
- 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
- 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
- 主张债务人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提起诉讼,提出下列主张的
- 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
- 主张上述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
- 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
- 主张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
-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
- 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间抗辩的
- 主张出资人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
- 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