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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撤销行为

(2024-06-04 11:51:36)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下列情形,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请求撤销的
       ——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请求撤销的
       ——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请求撤销的
  1.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2.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3.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二、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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