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破产案中中止审理案件的处理
(2024-06-07 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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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的案件
-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下列诉讼
- 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 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 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 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 上述案件,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4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 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 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或者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或者终结破产程序 的 - 企业破产法12条规定:
-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企业破产法第108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