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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破产案中中止审理案件的处理

(2024-06-07 17:01:22)
标签:

法律

分类: 有关法律
一、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的案件
  •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下列诉讼
  1. 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 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3. 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 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 上述案件,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二、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中止审理案件的处理
  •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4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 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 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下列情形的案件,中止审理的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 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或者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或者终结破产程序 
  • 企业破产法12条规定:
  1.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
  1.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企业破产法第108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2.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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