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企业破产中的撤销权行使
(2024-06-03 12: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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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撤销权行使
——无偿转让财产的
——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管理人依据下列情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
- 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
- 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 管理人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
- 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
- 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
- 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除外
-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法对下列行为请求撤销:
-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 债务人放弃债权行为
- 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538条、539条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民法典》第538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