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
(2024-05-31 15:08:54)
标签:
法律 |
分类: 有关法律 |
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 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 破产申请受理后
- 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
-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
- 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8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 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